女租客墜15樓亡「豪宅成凶宅」 屋主求償1217萬吞敗

▲▼房子,買房,豪宅,走廊。(圖/Pixabay)

▲柯姓女子2020年從15樓租處跌落中庭,當場死亡,造成房屋瞬間成為凶宅,屋主事後怒向柯母求償1217萬餘元。(圖/示意圖,與本案無關/Pixabay)

記者林冠吟/台中報導

台中七期一棟豪宅2020年發生一起墜樓命案,一名29歲的柯姓女子從15樓租屋跌落身亡,讓豪宅瞬間成為凶宅,房價因而受損。柯女的房東不甘房價受損,怒向柯母求償1217萬餘元。不過台中地院審理後,判柯母免賠。

29歲從事化妝品網拍事業的柯姓女子,在台中七期重劃區的一處豪宅租屋,未料卻因為心情不佳,同住閨蜜苦勸未果,最終自15樓租屋處不慎跌落中庭,當場身亡,閨蜜見狀嚇壞,立即報警處理。

事後,該棟住宅也變成事故宅,屋主無奈之下只能便宜以4538萬元拋售。據了解,該物件內部裝潢時尚簡約,室內明亮風景又好,主臥室內還有獨立的衣物及化妝間,格局為4房2廳3衛,總坪數114.2坪附車位。

根據實價登陸顯示,該社區15樓的物件上一次的交易時間為2016的8月及11月,分別為118.8坪含車位賣4960萬元,等於每坪41.7萬、約120坪含車位賣4950萬元,等於每坪41.2萬元。對此,以目前售價來看,等於屋主完全沒有賺到,不算裝潢、手續及持有成本,等同賠本出售。事後屋主越想越不甘心,決定向墜樓的柯姓女子母親求償房屋損失,向柯母求償1217萬餘元。

庭審時,柯母則向法官主張,女兒可能是因失足墜樓,而女兒墜落的地點位在豪宅社區的中庭,屋主的房屋效用未減,其物理上的功能亦未欠缺,所受影響僅為房屋的交換價值,屋主主張其所有的房屋因此成為凶宅這點並非無疑。

台中地院審理後指出,認定柯女墜樓身亡出自於其自身意願,在一般社會觀念中已成為凶宅,足以影響市場交易價值。但根據《民法》184條關於侵權行為之保護法益,但此事並未造成屋主房屋外觀形體毀損,或有任何物理性變化,更未造成房屋使用功能減損或喪失,僅造成房屋交易價格減低,或有出租收益減少情形,但此項房屋交易性貶值,是抽象的存在於房屋財產上不利益,僅屬經濟上損失,難認柯女墜樓身亡已違反民法之侵權行為賠償之客體。

法官表示,至於屋主主張柯女墜樓身亡一事,是故意以違背善良風俗的方法損害其利益,柯女明知其所為將造成他的房屋日後難以拋售或出租,卻仍刻意為之;但法官認為,柯女的行為是對生命的無力與無奈,雖然不被社會所贊同,但不至於因此認為柯女違反道德,必須加以譴責,更不至於違反善良風俗,從證人證述來看,也難以認定柯女的行為有對房屋減損價值之直接故意。

法官指出,且柯母亦非柯女的監護人,對柯女並無監督義務,柯母有注意到柯女心情低落,還找來柯女的閨蜜前來和女兒同住,以免發生遺憾,未料卻仍難阻止悲劇發生,難認柯母有任何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情,判屋主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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