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文魁殺警辯「不知被害人中槍」 二審加重改判無期徒刑

▲台南柳營殺警案被告梅文魁,被台南高分院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刑度加重。(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台南柳營殺警案被告梅文魁,被台南高分院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刑度加重。(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台南市柳營練歌場殺警案,被控槍殺台南市刑警大隊偵查佐劉三榮的被告梅文魁,被檢方依殺人及違反槍砲罪嫌起訴,梅文魁否認故意殺人,一審以殺人、槍砲罪判他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9年2月,台南高分院經審理5日上午宣判,以殺人、槍砲等罪判梅文魁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刑度加重。

2019年6月14日凌晨,台南市刑事警察大隊偵查佐劉三榮在台南柳營區一處練歌,遭嫌犯梅文魁開槍擊中右肩一槍,送醫院急救不治身亡,警方在高市內門緝獲梅嫌移送台南地檢署,檢方偵訊後依殺人及違反槍砲等罪嫌起訴。

台南地院以梅文魁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處有期徒刑4年6月,併科罰金10萬元;殺人罪,處有期徒刑15年,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2月,扣案之槍彈均沒收。

▲台南柳營殺警案被告梅文魁,被台南高分院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刑度加重。(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一審指出,梅文魁未經許可持有改造手槍及制式子彈30發,其先前因打傷劉三榮眼睛而與劉三榮存有嫌隙,2人相約於台南市柳營區某練歌場談判,不料梅文魁因談判時與劉三榮再起爭執而心生不滿,竟基於殺人之不確定犯意,持預藏之前開改造手槍,朝劉三榮射擊一槍,擊中劉三榮右上臂後,子彈貫穿進入體腔,射穿右肺、橫膈膜、肝臟及腸繫膜,造成劉三榮大量血胸、腹血及右肺塌陷,經送醫急救後,仍不治死亡。

▲台南柳營殺警案被告梅文魁,被台南高分院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刑度加重。(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審理中梅雖否認殺人犯意,並辯稱他是朝被害人旁邊射擊,開槍後不知被害人中槍,他還用槍抵住被害人額頭,告訴他不要再相逼了,如有殺人犯意,就會再開槍了云云,然合議庭認為梅告開槍射擊處與被害人之距離極短,應可預見朝被害人旁邊開槍即可能射中被害人造成其死亡,且在場證人均證稱有看到被害人右上臂流血,被告稱未發覺被害人中彈,有違常理,縱被告未再繼續開槍,亦不能證明被告無殺人之間接犯意,其所辯不可採。

▲台南柳營殺警案被告梅文魁,被台南高分院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刑度加重。(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台南柳營殺警案被告梅文魁,被台南高分院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刑度加重。(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台南柳營殺警案被告梅文魁,被台南高分院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刑度加重。(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一審法官認為梅文魁,係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及殺人罪。合議庭認為梅先前已有2次槍砲前科,仍再購買槍彈而持有之,嚴重危及社會治安,且被告亦知悉被害人為1名警員,仍攜帶槍彈赴約,漠視國家法紀,且於商談過程中,被害人僅一直要求被告要給予交代,並未有危害被告生命或身體之言行舉止,梅竟因不滿被害人未答應他所提出慢慢償還賠償款之要求,即基於殺人之不確定故意,朝被害人方向射擊,而造成被害人死亡,不僅剝奪被害人之生命,造成家屬傷痛,亦引起社會大眾相當程度之不安,犯罪所生之損害至為重大,迄今因賠償金額無共識(法院調解時,家屬提出2千萬元賠償),未為任何賠償,兼衡被告犯後坦認部分犯行之態度,具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入監前從事團購工作,月收入約2、3萬元,需扶養母親之家庭等一切情狀,判決應執行19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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