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男邀12歲少女「病房激戰SOD」 媽逼問驚曝還有3次:我被叔叔碰了

病房,病床。(圖/免費圖庫Pixabay)

▲郭男不顧少女抗拒,也不管病房還有其他人,就在遮簾後強行脫下少女褲子。(圖/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張靖榕/綜合報導

新北市31歲郭姓男子和哥哥同住,4年前開始和哥哥同居人的12歲女兒,前後發生4次性行為,還曾在兒童病房和因盲腸炎住院的少女嘿咻,不顧當時病房內還有其他家長和孩童。由於少女母親目睹兩人如情侶的親密行為,逼問下才知道女兒「被叔叔碰了」。經高院認定兩人屬合意性交,因此由一審16年徒刑改判為6年徒刑,最終由最高法院定讞;法院另判郭男須民事賠償少女20萬元。

判決書指出,2015年,與哥哥同住在新北樹林的郭男,平日和哥哥同居人的12歲女兒互動良好,被少女以「叔叔」稱呼;然而兩人的關係在同年12月中旬變調,郭男2次趁著清晨5時少女在浴室盥洗,邀約對方到房間地板的床墊上「拍掌」,還一起去新北耶誕成跨年,直到午夜回家,又趁著家裡沒人再度發生性關係。

2016年1月初,郭男深夜前往台大醫院兒童病房探視因盲腸炎住院的少女,等她和母親講完電話後,不顧她的意願,也不顧病房還有其他病童及家長,就隔著遮簾強脫她的褲子硬是發生性關係。

因為多次目睹女兒和郭男互動親密,還曾看見兩人在街上勾手相依,起疑心的母親決定逼問少女是否在和郭男談戀愛,才聽到少女哭著說「我被叔叔碰了」,氣得報警處理。

郭男始終否認和少女發生過性關係,因此一審新北地院依加重強制性交罪重判16年徒刑後,他決定提起上訴。高院、最高法院審酌少女、少女母親及學校輔導老師等人的證詞,加上郭男測謊未過等證據,認定確有其事;然而考量少女庭訊時還說喜歡和郭男在一起,只是不喜歡肢體接觸,加上兩人互動如情侶,甚至少女提起郭男時還會露出笑意,因此認定兩人屬合意性交,最終改依與未成年少女性交罪判處6年有期徒刑。至於民事審理,新北地院判決郭男必須賠償少女20萬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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