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天12張「國家級認證」帥車照 台62超速男怨:收到罰單已來不及煞車

▲▼北市自強隧道建置區間測速,網友誤以為是單向各3組測速。(圖/記者黃彥傑攝)

▲ 台62線「超速」收12張罰單,罰4萬500元申訴「硬拗」無效。(圖/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記者黃彥傑攝)

記者郭世賢/基隆報導

基隆市一名李姓男子,上班途中在台62線5天內,被測速器拍下12次違規超速,總共被罰4萬多元,其中有一天連續被開出7張罰單。李男主張罰單收到太晚,無法避免同地點再違規,且警示標示模糊不清,要求撤銷罰單。法官認為,連續開罰超速無不當,況且警告標誌明顯,此案上訴駁回。

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台62線是李男上班必經道路,速限80公里,但李男駕車行駛速度100公里上下,2018年6月被雷達測速儀器,拍到12次違規超速,警方據此開出12張罰單,總共罰單總金額4萬500元。

李男主張,被開單的地點,是他上班必經之路,寄送舉發單,收到的時間太晚,造成警示作用喪失,無法避免同地點再違規。且警示標誌,模糊不清,讓駕駛人不易察覺,向法院提行政訴訟請撤銷罰單。

基隆地院法院審理認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逾3個月不得舉發。此件舉發日期,並未逾越行為成立日起3個月,舉發程序合法。

李男主張寄發罰單,收到時間晚,無法避免他在同一地點再違規。警方指,舉發地點前方300至1000公尺間,設有明顯標示,已具有警示作用,符合移送期間之規定。

法官指出,原告主張警示圖像模糊不清太小,根據警方提供照片,警告標誌明顯,面積大小足供辨識,且前方也無遮避物阻擋,李男上訴均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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