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憲同/馬英九洩密案 沒有院際調解哪來阻卻犯罪

▲▼ 北檢偵辦三中案,馬英九庭訊後受訪。(圖/記者林世文攝)

▲馬英九教唆洩密案二審即將於5月15日宣判。(圖/記者林世文攝)

馬英九洩密案二審將於5月15日宣判,筆者認為高院應改判馬英九有罪。

台北地院判決內容有二:一是馬英九102年9月4日教唆黃世銘對江宜樺交付監聽文件之教唆洩密部分,不成立犯罪(本文不做具論)。二是馬英九102年8月31日對江宜樺、羅智強二人洩漏偵查監聽秘密及柯建銘個資;馬英九是為「鍘王」的政治目的具有洩密的主觀犯意,本應成立犯罪,但是唐玥法官另認:馬英九是在行使憲法第44條院際調解權而阻卻成立犯罪云云。唐玥法官對於馬英九的錯誤無罪開脫,高院應該予以改判有罪。以下分成三點說明應該改判的理由。

法官適用憲法錯誤

司法關說是一種個人犯罪行為,它並不能做為憲法第44條總統院際調解權的調解標的。司法關說構成犯罪,這是應由檢察官進行偵辦的司法權責;黃世銘就是向馬英九提供王金平、柯建銘二人的關說監聽檔稿,這項是馬英九與黃世銘二人構成本案犯罪的事證,如何反被唐玥法官拿來做為馬英九行使憲法院際調解權的無罪證據?

馬英九從政以來,就拿不涉貪污及不干涉司法而自許;今天,馬英九是為了「鍘王」才涉入本件洩密犯罪,這是國人共知的常識議題,奈何馬英九在陷落法網的情急之下,馬英九與律師團竟然共同搬用「『司法關說』是總統院際調解權行使標的」,做為無罪抗辯理由,法律人的嘴臉令國人痛鄙!

法官欠缺調查證據

馬英九自102年8月31日涉入本件洩密犯罪,迄至106年5月卸任總統之日止,馬英九哪有針對中央五院行使憲法第44條的院際調解權?馬英九除了鍘王引發國民黨的馬王政爭以外,哪有進行哪件院際調解行為?馬英九本人或律師團既未向法院進行舉證,唐玥法官亦未踐行本項被告無罪理由之證據調查暨由檢辯雙方在法庭上進行法律辯論,竟做成馬英九無罪的判決。唐玥法官已經涉犯刑法第125條第一項第三款「明知為有罪之人無故不判決處罰的『枉法瀆職罪』」。高院二審應該改判馬英九有罪,其理由在此。

法官判決理由前後矛盾

台北地檢署明白指訴:馬英九為圖(即主觀犯意)撤銷王金平黨籍,使其喪失立法院長職位,而從事本案洩密犯罪(即客觀行為)。如今,唐玥法官既在前段認定:馬英九係明知特偵組將在102年9月6日召開記者會揭布王金平涉嫌關說;因此,102年8月31日黃世銘對馬英九的洩密或馬英九對江宜樺、羅智強兩人的洩密,馬英九及黃世銘都涉有洩密犯罪的主觀犯意。然則,唐玥法官在後段論述馬英九行使憲法職權而阻卻犯罪時,卻又非常矛盾的說「馬英九僅在行使憲法第44條的院際調解權而非洩密犯罪」云云,如此前後矛盾的無罪判決理由,唐玥法官竟然公開寫入她的一審無罪判決書中!

馬英九在高院二審程序中並未針對「『不是』為了鍘王」而是為了調解五院職權糾紛,進行舉證。高院當然應該排除憲法第44條在本案的適用,改判馬英九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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