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注意! 保單條款「殘廢」擬全面改「失能」

▲▼身心障礙人士認為「殘廢」具有歧視意味,保險局將跟著修正保險法。(圖/路透社)

▲保險法中殘廢用語擬改為失能,保單條款也將修改。(圖/路透社)

記者戴瑞瑤/台北報導

保險局今天(19日)表示,行政院已通過保險法修正案,將保險法中「殘廢」用語全面改為「失能」,法規更改後,各家保險公司未來販售的保單條款都需要更改,影響最大的就屬殘扶險,還有含殘廢保險金給付的壽險與意外險。保險局表示,更改用語後仍會符合當初保單對殘廢的定義,保戶權益不會受到影響,已經販售出去的保單不用變動,但保險公司要繼續販售或是未來新販售的保單,保單條款就要更改。此修正案還須送立法院三讀,三讀通過後才正式上路。

台灣在2014年頒布「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根據CRPD第10條,不符合公約精神的法規,都需3年內完成法規修正,其中身心障礙者認為「殘廢」是具歧視意味的文字,因此包括保險法與保單條款中含有殘廢字眼都需要修正。

保險局副局長蔡麗玲表示,保險法將刪除有關「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及「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的文字,改以民法第14條有關監護宣告的規定以「喪失工作能力者」來取代;保險法中「殘廢」用語也將以「失能」取代。受影響的保險法包括第107條、第125條、第128條、第131條、第133條、第135條及第138條之2。

目前此案已通過行政院核可,還須待立法院三讀通過。而公保跟勞保也同樣將「殘廢」用語以「失能」取代。

金管會主秘施瓊華表示,法規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保單條款也需要修正,但就只會是用語的修改,未來的新契約中,失能的定義就會類似過去保單條款內殘廢的定義,力求客戶權益不受影響。

最受到影響的就屬殘扶險,例如名稱為「殘廢照護保險」,殘廢就須改為失能。而目前部分壽險跟意外險也都有「殘廢給付金」,這項目的名稱也須改為「失能給付金」。已經賣出去的舊保單,不需要更改,但法規通過後,舊保單要繼續販售,跟未來新上市販售的保單名稱都需要改為失能。

蔡麗玲表示,已經有先跟公會和業者討論過保單接軌的可行性,目前評估不會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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