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文章/法院是好訟者的灶腳 司法是親民還是濫用?

法官,法槌,商人(圖/視覺中國CFP)

▲對於濫訴應增設處罰規定,否則只是讓無辜的民眾隨時有陷入被訴的危機,不但侵害人權也違背人性。(圖/視覺中國CFP)

人權是民主國家的價值,也是當代人類文明的指標。保障人權是國家的義務,因人權而讓人民過著更有尊嚴的生活,更是國家的責任。然而,人權是兩面刃,容易顧此失彼,順了姑意逆了嫂意,也不是為了人權,就可以六親不認違背人性。

以一罪一罰為例,連續十天在報紙上刊登同一件事,可以拆成10個案子來告誹謗,若檢察官或自訴人分10個案子起訴,不是讓被告疲於奔命?對於性侵害的被害人一再傳訊,逼迫其一再重覆回憶不堪面對的記憶,就為了發現所謂的真相,但人的記憶會隨著時間流逝而逐漸模糊,證詞不一難道就不可採信?這到底便宜了誰?強制辯護案原本是針對重罪而設計的,現在變成身分關係也可以適用,大多數的強制辯護案件都是酒醉駕車、傷害,保護到了誰的人權?

更多的是濫訴案件,夫妻鬧離婚,告對方誘拐小孩;家暴事件,告對方傷害、公然侮辱;通常的民事糾紛卻「以刑逼民」,告對方侵占、詐欺,結果多數案件都不會成立。只要案子一確定,隨即提起再審,或者換個名義又再起訴,造成法院案件量驟增,簡直是把「法院當作是你家」,輸了,都不是自己的錯,還罵法官是迂腐、恐龍。

這種現象有的是為了造成對方精神和經濟上的壓力,逼迫對方屈服,不斷提告要其疲於出庭;有的是「以刑逼民」,趁機要向對方索取鉅額賠償;有的是為了貶損對方的名譽、干擾對方的工作。而法官有時還助紂為虐,過於猶豫不決,因為無法得到心證,只得一問再問,希望從中挖掘真相。更多的是當事人在打焦土戰,讓證據模糊,證明力的判斷就會不同,就會有勝訴的希望。還有法律制度設計不良,讓好訟者有機可乘,有人天天向法院提告卻不繳裁判費,法院還像個傻子一樣每件都按址送達,不知情的鄰居還以為此人這麼好訟,難以相處,老闆也認為員工這麼麻煩,乾脆解僱。當然也有政策的考量,讓制度設計嚴重傾鈄,法律扶助基金會變成全國最大的律師事務所,司法資源錯誤使用,沒有效率。

憲法保障人民有訴訟權,只要有人提告,法院檢警都得受理偵辦,被人告進司法機關以後,只能耐心等候司法機關按步就班,秉公處理。但許多人收到傳票,食不下嚥、睡不安穩,若對方糾纏到底,難道只能徒呼負負?為了保護性侵害被害人有禁止重覆訊問的規定,亂提民事訴訟目前也可以科處罰鍰,要法扶會指派律師強制辯護,也要經過審查會的決議,然而,從來沒見過因濫訴而被科處罰鍰的案子,被告要求重覆訊問被害人也鮮少被拒絕,否則上級審會指摘下級審應調查的證據未調查,被告或辯護人會說法官辦案草率,強制辯護案件更因為法律對於身分的限制,以及為維護廣大律師的生計,審查也趨於寬鬆。

現行的告訴制度,告訴人不必負擔任何成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也不用繳納裁判費,在司法親民政策下,司法院更推出線上起訴、法庭進度查詢、卷證電子化等措施,利用法院過於容易等種種原因推波助瀾下,人權沒被侵害也難。

英美各國皆有防止濫訴之相關措施,例如要求濫訴人在提出任何訴訟前,要先取得首席法官同意,證據的取捨則要儘量創設一套可供參考的標準規範,有瑕疵的制度設計更應及早修正,對於濫訴增設處罰規定,更要改變利用法院不需要支付對價的觀念。否則,雖有保障人權之大纛,實則讓廣大善良的民眾時時刻刻陷入被訴的危機,不但侵害人權也違背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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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文章,花蓮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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