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仲丘案/媒體輿論議題澄清/軍檢起訴書全文之4

軍檢對洪仲丘案偵結起訴18人,你覺得真相大白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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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禁閉室走廊監視畫面是否遭到人為調整:

1、102年7月5日實施現場勘驗,禁閉(悔過)室外走廊設有監視器1個(即8號鏡頭)指向操課場地攝影,102年7月10日再度實施現場勘驗,禁閉(悔過)室外走廊設有監視器1個(即8號鏡頭)指向走廊攝影。

2、依二次現場勘驗所見情形,8號季投於102年7月5日以後確曾經人為調整拍攝角度,訊據證人及禁閉室李OO上尉具結證述,8號鏡頭於102年7月3日案發前,原本固定指向訓練場地,走廊部分一直沒有監視錄影畫面,案發後同年月8日陸軍第六軍團人行處副處長尹昌榮上校指示,因短期內無法增設監視器,鏡頭角度要隨禁閉生位置移動而調整,以避免類案爭議發生,為釐清案發前8號鏡頭監視角度有無調整,復勘驗102年6月28日洪仲丘進入禁閉室時起訖102年7月3日案發期間8號監視器鏡頭錄影畫面,均固定指向訓練場錄影,並無調整角度之情形,核與鄭人之證述符合,是8號鏡頭自洪仲丘於102年6月28日進入禁閉(悔過)室迄同年7月3日連續錄影畫面始終攝錄同一位置,並未遭到人為之扳動調整。

四、洪仲丘送天成醫院急診過程,救護車有無鳴笛、閃燈及車速過慢而延誤送醫

(一) 勘驗10號鏡頭畫面,17時33分(監視器錄影畫面時間為17時42分)洪仲丘舉手向安全士官反應不適,17時35分(監視器錄影畫面為17時44分)洪仲丘走出禁閉(悔過)室,即未再進入禁閉(悔過)室,勘驗禁閉室6號鏡頭(軍械室內部朝軍械室門口監視)畫面,18時01分(監視錄影畫面時間為18時10分)醫官進入禁閉(悔過)室,18時05分(監視錄影畫面時間為18時14分)醫官離開禁閉(悔過)室,18時06分(監視錄影畫面時間為18時15分)醫官再度進入禁閉(悔過)室,18時07分(監視錄影畫面時間為18時16分)洪仲丘被人抬出禁閉(悔過)室送醫急救,另調閱上開路線監視錄影畫面,救護車於18時11分經過楊梅高中,18時12分經過梅高路及新梅五街口,18時15分經過大成路與梅新路口,18時17分經過梅西北路與該路188巷口,18時19分經過環東路與中山北路口,抵達天成醫院,勘驗天成醫院急診室大門監視畫面,18時19分救護車抵達天成醫院急診室,救護車有閃警示燈。

(二) 經傳訊證人、調取相關人員通聯記錄,並勘驗送醫路線對照上開監視器畫面勘驗情形、證人何○○及醫官呂孟穎之通聯記錄,確認送醫流程。惟駕駛僅使用紅色閃燈而未使用警嗚器,醫官亦未提醒駕駛,其他用路人未能知曉、禮讓救護車優先行駛,迅速將病患送醫急救,致從禁閉室送醫急救迄抵達天成醫院急診室耗時約12分許駕駛及醫官對此顯有疏失。又自衛生連連長獲悉迄醫官抵達禁閉室,耗時約8分許,未能把握時效,亦應檢討改進。關此是否涉有醫療疏失,將併送請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

五、范佐憲究竟有無於營外不法兼營副業

軍事檢察官偵辦范佐憲涉嫌重利等案,已依次查扣范員家中及部隊之相關物證,目前與桃園地檢署共同偵辦,未來俟偵查所得,依法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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