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籍男子搶劫當舖 涉及國際私法及民法侵權

▲蒙古籍男子搶劫的當鋪。(圖/翻攝自Google)

台北市大同區的當鋪,遭外籍男子搶劫。(圖/翻攝自Google Maps)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台北市大同區傳出當鋪搶劫案,一名來台觀光的24歲蒙古籍男子走進重慶北路上一間當鋪,向女店員表示要購買金錶,先試戴了1隻勞力士男錶,並佯稱要購買另隻女錶,待女店員拿出時一把抓起衝出店外,老闆驚覺搶劫追出,男子已不知所蹤,總共被搶走價值55萬元的兩隻金錶。警方獲報後調閱監視器,循線追至桃園機場在出境前將他逮捕,亦查獲遭搶的2隻金錶,目前正在調查犯案過程。

涉外民事訴訟法(又稱國際私法),乃是對於涉外法律關係,就內外國之法域及法律,決定其由何國法院管轄及適用何國法律之國內公法。國際私法本身並不在於直接解決整個問題,而僅在於就國際社會中之私人間之關係,指定應由何國法院管轄及應適用何國法律之法則。

故本案涉及蒙古籍的男子,需經過國際私法指定應由何國法院管轄及應適用何國法律之法則,又該男子所為的行為屬侵權行為。所以依國際私法第25條,原則依侵權行為地法,應適用我國法律,並無準據選擇的問題。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法官將據此判斷24歲蒙古籍男子在民事責任中有無成立侵權行為。
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要件,一般認為須具備以下七項:
(一) 侵權行為人須對被害人為「侵害行為」
(二) 侵權行為人客觀上須侵害被害人之「權利」
(三) 侵害行為須具不法性
(四) 需被害人受有損害
(五) 因侵權行為人侵害被害人權利致生「損害結果」
(六) 侵權行為人主觀上須有「故意或過失」
(七) 侵權行為人須具備「責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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