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媳合資冰店鬧翻!法官認「售股抵退夥金」有效 判婆婆敗訴

▲台灣商店,商店,招牌,中小企業,店面。(圖/pakutaso)

▲婆媳合夥冰店失利鬧上法院,法官判售股款抵退夥金合法。(圖/示意照與本案無關/Pakutaso)

記者郭世賢/基隆報導

基隆一名呂姓婆婆與任姓媳婦合資開設冰店,婆婆另以媳婦名義出資購買股票。後因冰店經營不善,婆婆同意讓媳婦退夥,媳婦遂將售股所得作為退夥金返還。呂女認為兩筆款項應分開計算,提告要求返還股金。基隆地院審理後,依據任女提出的證據顯示呂女曾同意以股金抵扣退夥金,判決呂女敗訴。

呂女主張,她於2024年7月委託媳婦以18萬3114元購買股票,同年9月股票售出後,媳婦卻拒絕返還該筆款項,因此訴請返還全額。任女則辯稱,當初是因婆婆為丈夫購買投資型保單遭拒,才改以她名義購入指定股票作為長期投資。股票出售時虧損5994元,實得17萬7120元,且一切交易均依婆婆指示辦理,她未從中獲利。

任女進一步指出,雙方前年合資開設剉冰店,她出資30萬元,卻於2024年9月遭強制退夥,店舖鑰匙及遙控器均被收回。她在同年12月寄發存證信函表明婆婆同意拆夥,並已告知將售股款項作為退夥金抵扣,尚需返還12萬2880元差額,該部分已委請律師處理。

呂女向法官補充說明,確實曾告知媳婦若退出冰店經營,將返還出資款項,若店舖盈利則不予退還。她雖曾在爭執時要求媳婦售股抵扣出資額,但因冰店尚未清算營運支出,加上雙方尚有其他財務糾葛,認為兩筆款項不應混為一談。

法官審酌雙方LINE對話紀錄等事證後認定,呂女已明確同意以股票交割款抵扣冰店投資款,因此駁回其返還股金之訴,全案判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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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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