刁難光電業者索賄560萬 前台西鄉長林芬瑩夫妻二審維持重判

▲雲林縣台西鄉長林芬瑩涉嫌以核發路權為由,與丈夫透過白手套向廠商收賄680萬元,。(圖/記者蔡佩旻翻攝)

▲前台西鄉長林芬瑩與夫婿丁文彬涉嫌向綠能業者索賄,台南高分院宣判駁回林等2人上訴,維持一審原判。(圖/資料照)

記者林東良/台南報導

雲林縣無黨籍前台西鄉長林芬瑩及其夫婿丁文彬,被控涉嫌向綠能業者刁難索賄560萬元,2023年5月被雲林地院以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林芬瑩12年、丁文彬13年6月徒刑,兩人均褫奪公權5年,案經上訴二審,台南高分院25日上午駁回林等2人上訴,維持一審原判。

一審判決指出,昱昶公司考量太陽能光電有林帶通行權、架空電桿租用之申請的需求,且相關公文皆遭台西鄉公所刁難,於是透過內定下包商即在台西鄉在地之施作工程之順禾億公司王姓總經理協助處理路權申請事宜,王男認識台西鄉鄉民林水生,知悉林水生認識丁文彬,而請林水生引薦,請林水生協助日後富台公司向台西鄉公所申請核發路權。

王男透過林水生邀約丁文彬會面,林水生知悉丁文彬為台西鄉長林芬瑩的配偶,對於台西鄉鄉務有一定影響力,由丁文彬向林水生傳達昱昶公司需支付1甲地40萬元之賄賂,作為換取昱昶公司申請台西鄉公所核發路權之對價,林水生即向王男聯繫表示需支付1甲地40萬元做為台西鄉公所核發路權之代價,幾經斡旋價格,丁文彬表示可支付總計現金560萬元之現金,作為台西鄉公所核發路權予昱昶公司(由富台公司代表昱昶公司申請路權)之代價,林水生即將上情轉知,再考量林水生居間聯絡丁文彬協調路權申請事宜,決議支付120萬元公關酬謝費予林水生。

一審合議庭指出,收賄當日,被告林芬瑩目睹被告丁文彬將裝有賄款的紙箱放回車上,認定被告林芬瑩和被告丁文彬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而丁男在此案居於主導地位,刑度比鄉長妻子更重,以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林芬瑩12年、丁文彬13年6月徒刑,兩人均褫奪公權5年。林水生屬行賄方,被判刑10月、緩刑4年,褫奪公權2年,王姓總經理包商與另名沈姓業者均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沈姓業者緩刑2年。林、丁2人上訴二審,台南高分院25日判決駁回林、丁等2人上訴,維持一審原判,本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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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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