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蠣也有假的!外國貨貼標裝本土蚵 奸商遭調查6萬交保

▲▼海鮮,牡蠣,文蛤,蛤,秋刀魚。(圖/翻攝自pixabay)秋刀魚(圖/Sozai-Page免費圖庫)

▲一批境外牡蠣偽造成台灣生產流入市面。(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記者郭世賢、郭玗潔/基隆報導

北部某林姓廠商從事牡蠣、蛤蠣批發,卻在境外購入牡蠣後,偽裝成台灣生產,交由下游游姓廠商轉售謝姓商家,流入市面販售。基隆地檢署昨(24)日傳喚林姓源頭商家等3人到案接受,偵訊後林被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詐欺、販賣虛偽標記商品等罪嫌交保。

基隆地檢署依據台灣高等檢察署指示,針對在台販售的牡蠣涉有產地標示不實情事展開偵查,檢察官指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等單位,持基隆地方法院核發搜索票執行搜索1處,且偕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前往販售牡蠣商品之商家進行稽查,復傳喚商家謝姓負責人謝、游姓上游廠商及林姓源頭廠商到案釐清。

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林姓廠商涉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販賣假冒食品、刑法詐欺及販賣虛偽標記商品等罪嫌,於昨日下午訊畢後,諭知交保6萬元。謝、游訊後則分別請回。

經查,林某從事牡蠣、蛤蠣之批發,應明知對於食品之包裝、販賣,不得有攙偽或仿冒行為,並應於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時,在商品外包裝上,將產地等內容據實標示,藉由正確標示維護商品品質與標示內容之一致性,竟仍於不詳時間,向他人以不詳價格購入境外牡蠣後,自行或指示員工將境外牡蠣混充境內牡蠣販售。

林將牡蠣箱外貼上偽造標籤「產地:台灣」,再交予其下游廠商游某販售,游某轉售謝某後,謝某再將境外牡蠣商品透過其所經營的商家通路,販售給一般民眾。因認林涉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而犯同法第49條第1項前段之販賣假冒食品、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及同法第255條第2項販賣虛偽標記商品等罪嫌,依法送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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