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池畔見2妙齡女沐浴更衣 19歲色男窗外偷拍...這下慘了

▲桃園市唐姓男子去年4月間在中壢區某游泳池,見2妙齡女子進入淋浴間沐浴更衣,竟在窗外持手機偷拍,當場被發現報警處理。(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akutaso)

▲桃園市唐姓男子去年4月間在中壢區某游泳池,見2妙齡女子進入淋浴間沐浴更衣,竟在窗外持手機偷拍,當場被發現報警處理。(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akutaso)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唐姓男子去年4月間在中壢區某游泳池戲水,見2名女子進入淋浴間沐浴更衣,竟偷偷尾隨攀爬至窗外持手機偷拍,當場被淋浴女子察覺,通知另一名女子共同報警處理;桃園地院審理後,依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向指定政府機關、機構或符合公益目的機構團體,提供24小時義務勞務,並於判決確定日起1年內參加法治教育3場次。

檢警調查,19歲的唐姓男子去年4月17日上午9時許,在中壢區某游泳池戲水,過程中見2名身材曼妙女子進入淋浴間,唐尾隨進入淋浴間旁,趁2女子進入淋浴間淋浴之際,偷偷攀爬淋浴間外管道,站立於管道上持手機偷拍2女子淋浴畫面,過程中被女子察覺,憤而通知另一名女子有人偷拍,2女憤而共同報警處理,案經中壢警分局員警當場查扣手機,並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檢方複訊時,唐男坦承犯行,檢方偵結依妨害秘密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唐姓男子坦承犯行不諱,法官根據檢方與警方提供現場監視器畫面截圖、被害女子指證等證據足認犯行明確;法官認為,被告無故持手機竊錄告訴人2人沐浴及身體隱私部位之影像,侵害2人隱私,造成告訴人心理受創。

法官審酌,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且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且甚具悔意,法官認為經此偵審程序與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認為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法官審結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向指定政府機關、機構或符合公益目機構團體,提供24小時義務勞務,並於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參加法治教育3場次,以啟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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