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拍壞壞影片被分手 男友「摩鐵求復合偷拍」下場曝光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桃園林姓男子透過交友軟體結識女子妮妮(化名),並與對方發展為情侶關係,後來雙方因為是否拍攝性愛影片等事情分手,他竟以和好為理由,約妮妮到摩鐵碰面,再進行偷拍,結果事情露餡之後被一狀告上法院。桃園地院法官審理後,依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等罪,判處林男有期徒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

性侵,撿屍,強暴,迷姦(圖/記者黃克翔攝)

▲妮妮因為拒絕拍攝性愛影片與林男分手,沒想到答應復合之後竟遭偷拍。(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林男與妮妮交往之後,要求拍攝性愛影片及照片被拒絕,還因此被分手,他事後主動要求和好,2021年12月4日相約至某摩鐵碰面,並在發生性行為時偷偷用手機錄下過程;同年12月24日他又在未經女友同意下,利用視訊裸聊的機會偷偷用手機將畫面截圖保留。

偷拍的事情露餡之後,林男被妮妮一狀告上法院。一審法官依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判處林男有期徒刑3個月,另依無故以照相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判處2個月,合併應執行刑期為4個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

檢方不服提出上訴,表示林男以此種方式欺騙利用女友,手法惡毒,導致妮妮身心靈受到折磨,名譽及女性尊嚴受損,一審量刑過輕無法達到教化功能,也無法撫慰女方所受到的精神損害,因此要求撤銷原判決,並做出更適當的判決。

不過,二審桃園地院法官認為,林男為滿足色慾,無故竊錄妮妮,嚴重傷害女性尊嚴,行為的確不當,這部分一審已有採納審酌,量刑也有斟酌考量林男的犯罪情節、犯後態度及個人狀況等因素,經查核,原判決並無濫用裁量權、違反罪刑相當原則等違法或不當情形,最終裁定駁回檢方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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