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變性手術才能改性別? 法官認「法律空白」聲請釋憲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圖/翻攝自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官網)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外觀。(資料照片/翻攝自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官網)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還沒接受變性手術的跨性別者吳宇萱,申請戶籍性別從男性改為女性但被拒,因而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尊重他個人的性別認同、辦理性別登記變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性別決定權」受《憲法》保障,我國卻因長期法律空白而對此保護不足,今裁定停止吳案的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釋憲。

合議庭裁定理由指出,性別認同與歸屬,是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的基礎,屬於《憲法》基本權核心,性別認同又涉及男子服兵役義務,影響身分權利義務關係而有重大公益性,應以法律定之。

合議庭指出,我國《戶籍法》及施行細節沒要求國民身分應登載性別,目前僅以《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規定身分證編號第2碼為性別碼(即英文字後第1個阿拉伯數字為「1」代表男性、「2」代表女性),但如何變更性別登記,《戶籍法施行細則》僅規定「應提出證明文件」,別無具體內容。

不過,合議庭認為,放眼世界先進國家,從1980年以來,相繼制訂性別變更的相關法律,我國卻長期面臨法律真空狀態,還看不到法制化的終點,而立法者持續消極立法的結果,已抵觸《憲法》與《憲法增修條文》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的意旨。

合議庭表示,內政部以函令方式,透過醫療實務,委由醫師判定性別辦理登記,但以「摘除性器官」做為目前變更性別唯一許可途徑,欠缺法律明確授權,也不當限制不願做變性手術者的基本權利,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我國對性別決定權的保障,已不僅是立法不充分,而達長期法律空白狀態,不應容許這種違憲狀態持續下去。

擁有台美雙重國籍的吳宇萱,2019年持精神科醫師診斷他「性別不安」等證明資料,申請美國聯邦政府變更他的美國護照登記為女性,已獲准許,吳宇萱接著於去年(2020)11月20日,持美國護照、醫院診斷證明等文件,向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申請變更戶籍性別登記,從男改為女。

中正區戶政事務所指內政部2008年的函令規定,申請男變女的變性者,須持2位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鑑定的診斷書,及合格醫療機構開具已摘除男性性器官,包括陰莖及睪丸的手術完成診斷書,才可變更戶籍性別登記,但吳宇萱還沒接受變性手術,據此不准他的申請。

吳宇萱提起訴願被駁回,因而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尊重他的個人意願,日前開庭時,吳宇萱的父母與阿公都到場聲援。合議庭當庭詢問雙方是否同意停止訴訟、聲請釋憲,吳宇萱和戶政事務所都沒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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