闖紅燈挨罰2700!女騎士:裁決書寫汽車...畫面被洗掉判撤單

▲▼機車、騎士、腳踏墊、龍頭、摩托車、騎車。(圖/記者陳俊宏攝)

▲高雄女子在台中騎車被控闖紅燈罰2700,因沒有相關事證不用罰。(示意圖/記者陳俊宏攝)

記者洪靖宜/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劉姓女子前年9月在台中市騎機車時闖紅燈被警攔下,開單未限期到案,被加重處罰2700元、記違規點數3點,後來劉女發現裁決書上面記載違規車輛是「汽車」,又警方也無證據證明她闖紅燈,提起行政訴訟,後來因路口監視器畫面因超過時間被洗掉,員警職務報告也沒描述舉發過程,高雄地院認定事證不足,撤銷罰單。

一名劉姓女子於前年9月11日20時19分許騎著機車,在臺中市中區三民路、成功路口,因闖紅燈被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開單,由於劉女未於期限內到案,也沒提出陳述,因此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處新臺幣27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

劉女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她主張當時所騎的是普通重型機車,並非裁決書所載的「汽車」;加上並無其他證據證明她有闖紅燈行為,不能單憑員警說法即認定違規。

高市交通局反駁,《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規定汽車是「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車)。」處罰條例所稱的「汽車駕駛人」亦包括機車駕駛人。而劉女今年才申訴並要求影像佐證,經職調閱路口監視器畫面顯示早已覆蓋故無法提供前年違規時影像,且劉女自己也在告發單簽名。

不過法官認為,交通局如果認為劉女有闖紅燈,應該積極舉證,但審理期間仍提不出相應證據,因違規事證不足,判決原處分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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