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男未依規定全程使用方向燈,遭開出8張共2萬4000元的罰單。(示意圖/免費圖庫Pexels)
記者陳羿妏/南投報導
朱姓男子2020年8月24日開車行經國道三號南向40公里至43.5公里處時,因未依規定全程使用方向燈,2分鐘內被其他車輛以行車紀錄器拍下8次違規並檢舉。監理站對朱男開出8張罰單,共2萬4000元,朱男不服裁罰結果,便提起行政訴訟。對此,南投地院審理後,確認朱男有違規,但因連續舉發時間、空間過於密集,故判撤銷7張罰單。
判決指出,朱男2020年8月24日下午4時許,開車經國道三號南向40公里至43.5公里處,分別於40.1公里處、40.3公里處、40.9公里處、41.3公里處、41.6公里處、42公里處、 43.4公里處、43.5公里處,短短2分鐘內,被同一台車的行車紀錄器拍下8次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南投監理站接獲檢舉後,針對8次違規各3000元,共2萬4000元。
朱男不服結果,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舉發通知單均為民眾檢舉,且執法人員連續裁罰,不符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輕率認定民眾檢舉案件並開罰,顯然用法過當。不過,南投監理站則認為,民眾檢舉合乎法規,況且根據事證,朱男開車時起初有顯示方向燈,惟未持續顯示至完全變換車道,故違規事實明確。
對此,南投地院勘驗相關事證後,認定朱男確實有違規情事,不過因連續舉發時間、空間過於密集,最終審酌後,判撤銷7張罰單;換句話說,朱男僅需繳納1張3000元罰單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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