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捷團體、國民黨稱誤植「國安法21條」 中選會:未接獲更正要求

▲罷捷發言人徐尚賢,高雄市議員黃捷     。(圖/記者洪靖宜攝)

▲罷捷發言人徐尚賢與高雄市議員黃捷 。(圖/記者洪靖宜攝)

記者陶本和/台北報導

無黨籍高雄市議員黃捷罷免案將於6日舉行,但公告的罷免理由書,罷捷團體認為她違反「國安法21條」引起議論;而罷捷團體與國民黨文傳會副主委鄭照新都強調,是「國安法2-1條」,非「21條」。對此,經4日向中選會副主委陳朝建查證,目前都還未接獲更正。

中選會日前公告黃捷罷免理由書,罷捷團體列出5項理由。不過,其中第五點為「違法介入港暴進行物資募集,對中態度嚴重雙標」,認為她「募集物資部份明顯違反國安法第21條」。

對於罷免理由書中,罷捷團體指控黃捷違反「國安法」一事,中選會副主委陳朝建表示,經查我國的國安法全文僅為10條,至所詢罷免理由書中有關「國安法21條」規定,就條次與內容而言,似與港版國安法一致。

對此,罷捷團體強調,應是2-1條,而國民黨文傳會副主委鄭照新也聲援,強調罷捷團體已經不知澄清多少次,應該是「2-1條」,並非21條。

不過,經詢問中選會副主委陳朝建,罷捷團體或相關單位,是否曾經有詢問或要求更正一事?陳朝建表示,「經詢問同仁,相關處室或同仁並未接獲詢問或請求更正」。

對此,民進黨發言人謝佩芬表示,中選會只能受理及刊載罷免提議人所提出的案子,也就是依據罷捷團體自己提供的原文刊載。到目前為止,罷捷案的提議領銜人,他也沒有向中選會更改罷免理由書的內容。

此外,謝佩芬也指出,從港版國安法第21條的文字,跟罷捷理由書中指控黃捷「違法介入『港暴』進行物資募集,違反國安法第21條」,兩者做對比,可以發現有高度的相似性。

謝佩芬說,如果用支持香港、違反港版《國安法》作為理由來罷免台灣的民意代表,我們想請問江啟臣主席,你自己不是也認同香港嗎?你認同挺香港而被罷免嗎?難道你也符合被罷免的條件嗎?

▲民進黨發言人顏若芳拿出中選會罷免公報,內容載明罷捷團體的罷免理由,是黃捷違反國安法21條。(圖/顏若芳臉書)

▲中選會罷免公報內容載明罷捷團體的罷免理由,是黃捷違反國安法21條。(圖/顏若芳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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