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房東、霸房客注意!房屋租賃2.0將上路 調漲租金、電費糾紛一次規定

▲▼高雄,租屋,包租公,透天學舍,店面,住商不動產。(圖/記者陳建宇攝)

▲根據資料統計,全台在外租屋有285萬人,佔全國人口的八分之一。(示意圖/記者陳建宇攝)

記者崔至雲/台北報導

為防止惡房東坑殺租屋族,或是霸房客惡意破壞房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今(17日)指出,已審議通過內政部所研擬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暨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內政部公告施行後,最快一個月後即可上路。

消保處諮議陳世元指出,根據資料統計,全台在外租屋有285萬人,佔全國人口的八分之一,為了居住正義,並遏止惡房東的坑殺等租賃糾紛,內政部近期再次修正房屋租賃契約書,呼籲房東及房客可上內政部網站下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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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世元說明,配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定,契約名稱修正為「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租賃住宅不以有門牌號碼者為限,故增訂得以「房屋稅籍編號」或「位置略圖」確認租賃標的;為避免日租型租賃所衍生之管理弊端,明訂租賃期間至少30日;為保障承租人權益,明訂出租人於租賃期間不得「調漲」租金。

▲▼  消保處「房屋租賃2.0」。(圖/記者崔至雲攝)

▲消保處呼籲出租人,所提供之租賃契約內容應符合「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圖/記者崔至雲攝)

有鑑於電費問題常衍生糾紛,陳世元指出,電費區分「夏月」及「非夏月」分別計價,且均不得超過「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以避免出租人從中賺取不當價差。

陳世元進一步針對終止契約部分指出,明訂出租人及承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之法定事由,並規定應於一定期限前以書面通知他方。若有「危害公共安全」、「損害建築結構安全」或「危及承租人安全健康」之情形,得不先期通知。另外,即使無法定終止租約之事由,租賃雙方在權利衡平之前提要件下,可約定是否得提前終止租約。提前終止租約應「至少於終止前一個月」通知他方,未為先期通知者,應賠償他方「最高一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

消保處提醒承租人,若遇有租賃契約內容與「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未合部分,可請求出租人修改或拒絕簽約,以保障自身權益。同時也呼籲出租人,所提供之租賃契約內容應符合「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倘租約內容與前開規定未合,經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主管機關將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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