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公設不賠錢 一張電梯公告讓她氣炸...求償9萬8遭打臉

▲電梯(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翁女的家人將社區公設弄壞,不負責修繕賠償反而向管委會提告。(示意圖/pixabay)

記者陳凱力/新竹報導

新竹一位翁姓女子,因家中小孩將社區公設毀損而置之不理遭到管位會公告禁止使用,翁女一狀告上法院要求管委會賠償其權益損害及名譽等共9萬8千元。法官最後依相關人證及物證,認定管委會及總幹事免賠,且翁女還應賠償公設修繕費用22050元。

翁女於竹北某大樓租屋居住,2018年2 月某日下午,翁女兒及其家人共6名小孩借用社區公設撞球室的門卡,進入韻律教室活動,豈料,翁女兒及其他小孩竟一同吊掛在韻律教室的扶手上玩鬧,導致扶手因負荷過重而脫落,與扶手相連接的玻璃也同時碎裂。

值班保全查看後發現扶手及玻璃已壞損無法使用,翁女兒及其他小孩也當場承認是他們弄的,但事後,翁女卻藉口拒絕支付修繕費用,管委會只好先行修繕,並決議禁止翁女使用公設,同時張貼公告於社區。

翁女不服管委會做法,依侵害使用社區公設的權益,主張管委會及社區總幹事要連帶賠償5萬元;同時還要賠償她名譽損害2萬4千元及精神撫慰金2萬4千元,共9萬8千元,再於社區電梯公告道歉。

翁女向法官表示,當時是女兒在韻律教室,但扶手原本有沒有壞並不得而知,後來家人聽到女兒哭聲前往查看,就看到扶手已斷裂,翁女認為,一般具有承重功能之欄杆須以滿焊方式焊接,但社區韻律教室內設置之扶手僅以上、下2 點焊接,且她女兒體重才15公斤,若扶手因負重即損害,管委會也有責任。

管委會表示,管委會是一個非法人團體,並沒有實體法上的權利能力,翁女主張管委會禁止她家使用部分公設及公告侵害她的名譽,請求管委會賠償原告9 萬8000 元,依法無據,應予駁回。管委會反向法官請求翁女應支付22050修繕費。

管委會表示,決議中僅禁止使用會議室、瑜珈韻律教室、撞球及桌球室、健身房、視聽室及兒童遊戲室,未禁止翁家用電梯、樓梯、社區中庭等公共設施,翁家仍可自由使用承租的房屋,並未妨礙或限制房屋使用。且依公設管理辦法禁止翁女使用,並沒有不法侵權行為,因此要求法官駁回原告請求。

法官調查相關人證及物證,認定管委會及總幹事是基於事實,難以形成心證認為被告不法侵害他人權利,可免付損害賠償責任。且翁女兒毀損韻律教室也是有依據的,難以證明有不法侵害他人權利,可不用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駁回翁女請求。另,管委會在翁女未分擔修理費用前,停止使用相關公設,也無不法或不當之處,因此判管委會及總幹事免賠。而法官認,管委會要求翁女賠償部份,認定管委會有理,翁女應賠22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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