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張表看懂15歲以下保戶 各項保險金給付範圍

▲▼從《保險法》107條等法條,了解15歲以下的死亡理賠及各項保險金給付項目。(圖/記者李蕙璇繪製)

▲從《保險法》107條等法條,了解15歲以下的死亡理賠及各項保險金給付項目。(圖/記者李蕙璇繪製)

記者李蕙璇/台北報導

15歲以下孩童目前的保險保障,在個人壽險、傷害險是未提供死亡理賠金,而在健康險、責任險及學生團體保險部分,多數保單商品皆提供疾病、意外過世等的死亡理賠及相關保險金。

產壽險公會表示,目前15歲以下孩童無死亡身故保險金的規定,適用於個人壽險、傷害險,也就是壽險保障、旅平險、意外傷害險等,但不適用於健康險、年金險、責任保險、學生團體保險等。

也就是說,因為疾病或意外死亡,健康險、高中職以下投保學生團體保險及汽機車強制險、公共安全、旅客運送等相關責任險部分,保險公司仍會依法及保單條款,給付死亡身故保險金及返還年金險保單帳戶價值準備金。

如果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保險公司也會給付每人喪葬費用61.5萬元。

近日各界因為注意到普悠瑪罹難受害者中有5名卑南國中學童,其購買的部分商業保險依法是無法提供死亡理賠金,而讓《保險法》第107條的規定再度引起討論,獲得立法委員建議應儘速修法,給予適當的保障,金管會主委顧立雄也允諾1個月內蒐集各業意見研議。

《保險法》第107條中,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其實該法在過去是有提供15歲以下保戶死亡身故保險金200、300萬元,或稱為喪葬費,後來因為發生父親殘害子女肢體涉嫌詐領保險金的社會事件,立委們就因此在保險法中刪除以上的死亡理賠金。

如今又因發生普悠瑪翻覆重大事件中5名卑南國中學童受害身故,其家屬無法領取死亡保險金而再度讓各界注意到這一條款,但也同時引起主張一律適用死亡保障的恢復派、擔憂道德詐領保險金風險的排除派等的筆戰及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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