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詐欺女稱皮夾被偷判無罪 法官:寧放99人有罪,不濫殺1無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大廈,臺灣高等法院(圖/記者季相儒攝)

▲圖為高院外觀。(圖/資料照/記者季相儒攝)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北市一名張姓和邱姓女子,2015年間誤信詐騙集團指示轉帳被騙,警方後調查發現,錢都是轉進另一名張姓女子的帳戶內,加上屢傳不到已通緝,士林地院一審判處張女3月徒刑,但張女都說是自己卡被偷,高院日前審理認為,「寧願縱放99個有罪的人,也不要濫殺無辜的1 人。」判無罪確定。

判決書指出,這2名女子2015年6月間接到詐騙電話,誤信購物扣款出問題,因此到ATM匯款,各被騙3萬8和1萬4千元。警方追查發現,錢都是匯到該名張姓女子的新光銀行帳戶內,加上他屢傳不到因此被通緝,士林地院審理時,張供稱錢包被偷走,連同提款卡也被偷,有打給銀行掛失。

張女說,「沒有到案是因為沒住在戶籍地,才沒收到開庭通知。」但檢方調查卻發現,「銀行並沒有掛失紀錄,且帳戶剩下38元才失竊很可疑。」地院採信檢方說法,認為張女協助詐欺取財,判決3個月徒刑,全案上訴至高院。高院審理時,辯護律師提到,「張女有正當工作,並不缺錢不需要賣帳戶。」法官雖質疑,詐騙集團為何有密碼,但過去曾有跨國詐騙集團破解程式,自動吐鈔的案例。

加上法官認為,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的積極證明,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的心證,基於無罪推定,應為被告無罪判決,「寧願縱放99個有罪的人,也不要濫殺無辜的1 人。」最後判決張女無罪,由於詐欺罪不得上訴三審,全案因此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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