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年殺3人」的心魔 最高院竟「荒誕撤死」揭密!

文/新聞龍捲風

一名患有精神疾病的陳姓男子,8年來殺了3個人,而且通通都是手無寸鐵的婦孺,包括誘殺2名女童及殺害1名林姓婦人,而他在殺害婦人的這件案子中,一、二審時都以「案發時未發病」且「辨識能力」未降低或異常判陳男死刑,但後來最高法院,昨天竟然破天荒撤銷死刑判決,發回高院更審。主要理由竟然是陳男罹患「妄想型精神分裂症」,而且也經過了7家醫院鑑定屬實,再加上律師團主張認定1984、2005年聯合國決議「對於精神障礙者不得執行死刑」,拿聯合國的決議來告訴大家不能判死刑,到底意義何在?這是什麼道理?

圖/新聞龍捲風

再來,最高院還認為說,醫院只對陳男「行為時」精神狀態做鑑定,未調查法院審理時的精神障礙是否存在,這個理由就更扯了,大家當然就是要知道你犯案時是不是精神正常,誰管你在法院審理時是不是有精神障礙,難道犯人不能用裝的,用演的嗎?這誰不會?犯案的時候精神是正常的那不就對了嗎?最高院是不是太誇張了,怎麼會有這種判決?

而在10月7日的生死辯論庭裡,陳姓男子的辯護律師,一字排開陣仗很大,除了高涌誠、翁國彥之外,領軍帶頭的還是要角逐台北市長的顧立雄,反觀,最高檢察署的檢察官,不但白髮蒼蒼而且還只有一個人,顯得勢力單薄,這兩方對比下來,整個差很大,而果不其然,最終被最高院駁回。我們就來回憶一下,陳姓男子到底有多可惡。

民國92年4月時,陳男誘拐一對國小姊妹花到新店溪,並將兩人殺害,還慘遭陳男丟入新店溪,當初這件案子,一度被判處無期徒刑,但沒想到後來法官相信陳男有身心障礙的問題,犯案時精神耗弱,而且也賠死者家屬250萬元,所以竟只輕判12年,又因為搭上減刑順風車,最終只被關6年,結果他出獄後不知悔改又再度行兇,他在99年10月,刊登「誠徵檳榔門市」廣告,林婦前往應徵,沒想到一進門就像進了刑場,陳姓男子竟然拿木棒將她活活打死,事後還推說「是我心中的惡魔想殺人」。這簡直是可惡到了極點,這種人死刑駁回,有這種道理?殺人不用償命,就用有精神疾病這種藉口來脫罪,那這樣以後是不是大家犯案完之後,都裝瘋賣傻一下,就可以脫罪呢?反正最高院也會同意駁回嘛!這樣高院不是混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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