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王男搭乘區間車到台中被多收42塊,報警處理,警方將站長依社維法函送,地院裁定不罰。(圖/ETtoday資料照)
記者許權毅/台中報導
台南新營一名王男去年11月搭乘台鐵區間車到台中,未隨即出站,在站內充電約8分鐘,結果票價遭扣款219元,比原票價177元多出42元。王男不滿認為台鐵超額收費,甚至報警,認為台中車站王姓站長違反《社維法》第69條,鐵路警察局也依法函送裁罰,地院簡易庭裁定不罰。
去年11月11日下午15時30分許,王男從台鐵新營站搭乘3178次區間車到台中站,王男在站內付費區充電約8分鐘後才出站,結果使用電子票證時,疑似因系統判讀錯誤,車資遭扣219元,比原票價多出42元,王男認為台鐵超收,不滿台鐵處理結果,憤而報警,由鐵路警察局台中分局員警到場處理。
王男認為,台中車站站長王福祥違反《社維法》第69條第1項規定,「渡船、橋樑或道路經主管機關定有通行費額,而超額收費或藉故阻礙通行者。」警方詢後也依法函送台中地院台中簡易庭裁罰。
台中地院查,王男所稱該法規內提及之「道路」,依道交條例名詞定義,為公路、街道等公共通行處。台鐵鐵路僅供民眾搭乘通行,不在前述「道路」定義範圍內,故不適用《社維法》第69條。
王男電子憑證扣款紀錄出現錯誤,是王男出站時,系統自行依照乘車時間、距離、費率等自動扣款,並非站長自行書寫,王男若認為台鐵多扣車資,應依「旅客運送契約之條款或民事程序」處理,裁定王姓站長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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