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靜文/不能領往生親人的錢辦後事嗎

 ▲▼領錢,鈔票,ATM,一疊千鈔。(圖/記者劉維榛攝)

▲人死後,其財產就成為遺產,由全體繼承人共有,不能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便直接用其提款卡領錢,即便是處理後事也不行。(圖/記者劉維榛攝)

實務上常見因遺產所衍生的糾紛,就是在家人過世後,還以其本人名義處置其財產的行為。通常能這樣做的,往往就是與死者最親近的人,或者在其生前處理其醫療需求、生活開支的照顧者,在生前就已經取得本人授權保管其存摺、印鑑、提款卡、不動產所有權狀等重要文件,並且代為處理跑銀行等經濟事務。等到人過世了,認為不過是延續往生者生前的託付,繼續依照先前的授權處理其後事或遺產,卻不知道這樣的認知會讓自己誤觸法網。

依照《民法》第6條、第1147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也就是說,縱使得到本人的授權處理其法律上的事務,在本人死亡之後,授權的效力也就同時終止。而在人死亡後,依法其所有的財產自那時起就成為遺產,由全體繼承人共同共有,未經全體繼承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就遺產為任何處分行為,不論是否為了處理後事、償還債務等理由。

另外,民眾常為了便宜行事,不想在辦理除戶後,由全體繼承人填具申請書,或同意委任代理人的授權書,並檢具相關證件如除戶戶籍謄本等,依據繼承之程序,去銀行辦理提領、轉帳等手續,就直接拿本人的提款卡提領,或者以本人名義,蓋用本人的印鑑在取款條上,提領其存款。事後,只要有繼承人主張是本人死亡後所為未經授權的處分行為,就會吃上偽造文書、詐欺等官司,在法庭上演骨肉相殘的情節,往生者地下有知也不得安寧,不可不慎!(本文轉載自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粉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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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靜文,台灣高等檢察署台中分署檢察官,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常務理事。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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