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氣爆案定讞 市府3公務員扛責判刑2年半到3年半確定

高雄氣爆救災-D2(圖/記者黃克翔攝)

 ▲ 高雄氣爆案判刑定讞。(圖/記者黃克翔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發生在2014年7月底的高雄氣爆案,造成32人死亡、321輕重傷的慘劇。案發後高雄市政府前秘書長趙建喬、李長榮化工董事長李謀偉等12人,遭檢方提起公訴。一審均認定有罪,二審改判市府3名官員有罪,分別判刑2年6月到3年6月不等刑期,李謀偉等9人逆轉無罪。案經上訴,最高法院15日駁回上訴確定。

本案發生於2014年7月31日晚間,當時高雄前鎮、苓雅區民眾聞到濃濃瓦斯味,因此通報疑有瓦斯洩漏,不料經過幾小時後,深夜接近凌晨0時時,三多一路、三多二路、凱旋三路、一心一路一帶竟發生連環爆炸,共計釀成32人死亡、321人受傷。事後檢警調查,因華運運送往榮化大社廠的丙烯管線包覆不當,無法負荷壓力破損,致使丙烯大量外洩,進而引發爆炸事故,榮化董事長李謀偉、時任高雄市府秘書長趙建喬等共12人,被檢方依照「業務過失致死」等罪嫌,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定12人均有罪,其中李謀偉遭判有期徒刑4年、趙建喬有期徒刑4年10月,其餘10名被告也分別判處4年以上徒刑。案經上訴,高雄高分院二審審理後,去年4月間做出不同認定。

二審法院改認定趙建喬等3名公務員並未針對工程好好把關,確實有責,因此將趙建喬、邱炳文判刑3年6月,楊宗仁判刑2年6月;至於李謀偉等9人,全都逆轉改判無罪。當時二審判決有罪理由中指出,3名公務員負責發包排水幹道工程,其中趙建喬負責工程設計與最終驗收、邱炳文負責監工、楊宗仁則負責初驗。但在施工過程中卻出現瑕疵,運送石化原料的4吋管竟遭箱涵包覆,致使陰極防鏽法失效,未能達成防蝕目的,最終金屬管壁逐漸由外向內鏽蝕,導致丙烯大量外洩而肇禍。全案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審理後,15日駁回檢辯雙方上訴,全案就此定讞,確定由3名公務員扛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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