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丁貴228燒國旗、衝撞員警 「4項指控」全部獲不起訴

▲▼▲公投盟標語遭拆除,蔡丁貴表示不會退出街頭。(圖/ET資料照片)

▲自由台灣黨主席蔡丁貴。(圖/ET資料照片)

記者趙蔡州/綜合報導

自由台灣黨黨主席蔡丁貴,2017年228當天在自由廣場焚燒國旗,並且還衝撞滅火員警,隨後又在228公園攻擊員警,因此被依煽惑他人犯罪、妨害公務、汙辱國旗、公共危險等罪送辦。台北地檢署日前偵查終結,認定蔡丁貴焚燒國旗、攻擊員警均罪嫌不足,予以蔡丁貴不起訴處分。

根據了解,蔡丁貴2017年228時號召支持者去自由廣場抗議,並且在牌樓前焚燒中華民國國旗,一名黃姓員警則立刻上前要滅火,但卻被蔡阻攔衝撞受傷;接著蔡又帶領支持者前往228公園,當時公園正在舉辦紀念儀式,蔡等人就被活動的員警阻擋,因此蔡又被指控以身體衝撞員警,造成員警重心不穩跌倒受傷。

警方最後決定告發蔡丁貴涉嫌煽惑他人犯罪、妨害公務、汙辱國旗、公共危險等多項罪嫌。但蔡丁貴庭訊時否認犯行,辯稱他活動是公民教育運動,是一個政治理念的表達,隨後就行使緘默權不再說話。

檢方偵查後認為,蔡丁貴被指控的焚燒國旗部分,難以證明蔡所焚燒的國旗是就是法律規定的國旗,因此不能以侮辱國旗罪名予以懲罰,加上火勢沒有延燒也不構成公共危險罪;至於《煽惑他人犯罪》涉損古蹟罪部分,因為無法證明蔣公銅像屬國定古蹟附屬設施,所以煽惑他人犯罪也不構成。

涉嫌衝撞警員部分,因為在自由廣場時,黃警是穿著便衣外套、未戴上警帽,加上現場充滿了不同立場民眾、人潮眾多,因此蔡丁貴是否能夠立即辨識警員身分也有疑慮;而且在228公園聲稱受攻擊的員警,驗傷結果與其所述狀況不符,現場又沒有蒐證影像證明,因此妨害公務罪嫌不足,予以蔡丁貴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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