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色運將下藥性侵2韓女案 輕判7年4月定讞

▲▼▲性侵韓女的詹侑儒。(圖/記者張曼蘋攝)

▲性侵韓女的詹侑儒。(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計程車司機詹侑儒(41歲),去年初接獲3名韓國籍女遊客的包車,竟對其中2人下藥,並性侵其中1人。事後韓國被害人透過朋友在網路上發文,報警處理,逮捕詹男。一審依加重強制猥褻、欺瞞施用毒品2罪,重判11年;但高院二審改認定詹男僅犯加重強制性交罪,改輕判7年4月。案經上訴,最高法院18日駁回上訴定讞。

本案發生於去年1月初,有韓國網友在網路發文,指稱3名韓國女大生結伴來我國遊玩,包下詹男駕駛的計程車,其中2人喝下詹男提供的飲料後,就陷入昏迷,另1人機警未喝。由於近年來日韓遊客來台旅遊數增加,PO文出現後引發喧然大波,檢警單位循線逮捕詹男,並聲押獲准。

檢方查出詹男曾患精神疾病,從醫院領取含有FM2成分的安眠藥,去年初載3韓女至九份、金瓜石等地旅遊。他在金瓜石黃金博物館停車場內等待時,以打火機將安眠藥磨碎,摻入乳酸飲料中,3女返車後拿給她們喝。其中2女不疑有他喝下,1女則因覺得苦沒喝。到了晚間,詹男開車抵達士林夜市後,清醒的女子因叫不醒另外2女,只好獨自下車逛夜市,詹男隨後竟把2女載往偏僻處,以手指性侵其中1女得逞。檢方對他提起公訴,並求處15年重刑。

一審法院審理時,詹男否認犯罪,辯稱因具有精神疾病,他犯案時不具責任能力,意圖脫罪。但法院鑑定,認定詹男犯案時清醒,具責任能力必須負責。但一審法院採信詹男供詞,認為他僅撫摸被害人胸部、下體,並未性侵,因此論以加重強制猥褻罪。另外還認定他犯下欺瞞使用三級管制毒品罪,2罪合併判處11年。

案經上訴,二審於今年初宣判,高院認為詹男確實手指性侵其中1名被害人,這部分構成刑法「利用大眾交通工具、並以藥劑犯之」的「加重強制性交罪」,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這部分判刑7年4月。至於一審認定有罪的「欺瞞施用三級毒品罪」,高院認為詹男下藥時,自己也不清楚到底下的為何種藥物,這部分主觀犯意不成立,改判無罪。

二審輕判後引發譁然,案經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審理後,18日採信二審見解,認為詹男下藥時,自己確實不知道摻入何種藥物,因此「欺瞞施用三級毒品罪」不成立,這部分仍維持無罪。至於「加重強制性交罪」部分,二審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這部分駁回檢辯雙方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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