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搜 網搜焦點

國道惡意逼車、占用慢車道? 公路警察:須有明確證據

網搜小組/綜合報導

日前網友在臉書上PO了一段行車紀錄器畫面,指在國道行駛時,被一輛賓士危險超車並惡意逼車;但其他網友卻留言說,攝影者以慢速行駛內側車道才是違規。記者將影片提供國道公路警察局判斷後,警員表示,影片中賓士並沒有惡意超車、逼車的情形,而「慢速占用內車道則必須由國家檢驗合格的測速儀器才能認定,行車記錄器的時速表不能做為證據。」

公路警察局第五公路警察大隊楊姓警員表示,該路段為國道楠梓到岡山,黑色賓士在超車之前有打方向燈,沒有問題,而超車後的緊急剎車只有一次,「第二次為減速,應該是因應前面休旅車的速度而產生,不構成惡意逼車。」至於攝影者幾次的減速,研判也是為與前方車輛保持安全距離。

另外,他也說道,內側車道除了供超車使用也可以行駛車輛,但必須保持在最高速限,也就是說最高限速如果是90公里就必須以90公里行駛,而影片下方雖然有顯示時速,但並非國家檢驗合格的測速器,時速很可能不準確,一般的行車紀錄器、GPS的時速表僅供參考,無法構成慢速行駛內車道的違規證據。

「相關影片檢舉的事件,我們每天都在處理。」他還提到,警方一定是綜合各種條件與因素,有非常明確的違規事實才能罰錢,否則,「在沒有確切證據的情況下貿然開單,只會給人民帶來困擾,也浪費社會資源。」

國道高速公路局也提供相關法規供用路人參考,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十一條規定,「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如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方得超越或變換車道」;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外車道供大型車及時速80公里以下小型車行駛,內車道供小型車最高速限行駛,其他車道供時速80公里以上、最高速限以下小型車行駛。(圖/國道高速公路局)

分享給朋友:

※本文版權所有,非經授權,不得轉載。[ ETtoday著作權聲明 ]

相關新聞

讀者迴響

熱門新聞

最夯影音

更多

熱門快報

回到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