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鹽申報為非食品鹽 台鹽:雙方認知不同

▲台鹽被查出食用鹽申報為非食品鹽,台鹽發表聲明稱說是雙方認知不同。(圖/翻攝自台鹽官網)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鹽公司去年11月從澳洲進口食用鹽,但被查出報關不實,儘管鹽品經稽查後,符合食用鹽的標準規定,但報關時以非食品級號列填報輸入,經查103年共輸入37,528公噸。台南市衛生局將依法開罰,可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對此台鹽發出新聞稿澄清,「鹽品自始至終無食安問題」,是雙方「認知不同」。

台南市衛生局會同衛福部食藥署南區管理中心,日前執行行『鹽』專案稽查,發現台鹽在去年11月以前,從澳洲進口食用鹽原料自台中港運至通霄廠時,用非食品級號列輸入進口食用天然曬鹽(粗鹽)經臺中港運送至台鹽通霄廠,共輸入37,528公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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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製程係將該進口之產品溶解於海水中,經過過濾加工、分離、純化、結晶,精製成相關食用精鹽,並逐批檢驗均為符合食用鹽標準之規範,且經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4年4月10日抽驗亦符合食用鹽標準規定。

台鹽公司未依規定辦理輸入產品資訊申報或申報資訊不實,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且可依第47條第1項第13款,可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得命其歇業、停業,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對此台鹽公司也發出聲明稿澄清,鹽品自始至終無時安問題,但與主管機關對於法令的認知差異所產生的行政瑕疵,台鹽尊重主管單位指導。台鹽強調鹽品產地、進口後都有公證公司委外第三方出具檢驗報告,品質均符合食用鹽標準,沒有食安疑慮。

這次稽查人員對於去年11月間,台鹽從國外進口的鹽品未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規定,辦理食品進口查驗一事,雙方確實認知不同。這次遭到關切,台鹽雖感遺憾,但尊重主管機關從源頭管理精神,感謝指導,更樂見並全力支持聯合稽查,以確保障國人食品安全。

台鹽聲明稿全文:

有關衛福部暨臺南市衛生局公布查察鹽品結果,臺鹽公司強調,鹽品自始至終無食安問題,但因為與主管機關對法令的認知差異所產生的行政瑕疵,臺鹽尊重主管單位指導,並強調已於103年11月因主管單位之認定已明確,臺鹽已主動自行改善,感謝各界關心。

此次衛福部南區管理中心暨臺南市衛生局人員到台鹽公司查驗鹽品進口流程,臺鹽公司全力配合,並向稽查人員報告,臺鹽以食用級規範選用世界公認品質最佳進口天然曬鹽,除了從產地由第三方出具檢驗報告外,進口後再由公證公司委外第三方出具檢驗報告,品質均符合食用鹽標準,沒有食安疑慮。

但稽查人員認為臺鹽公司102年及103年間從國外進口後,用於通霄精鹽廠的進口鹽品,未依食品法第卅條規定,辦理食品進口查驗一事,雙方確實認知不同。

臺鹽公司可以體會主管機關面對各行各業,難以設定所謂的原料進入食品的控制點,但也強調,本案以原即屬於食用品質的鹽品,投擲於滷水後,經過嚴謹製程製造成食用鹽品,依食安法第30條第1項之規定,應不屬於申請查驗之標的,絕無規避法規之意圖。

本次遭關切,臺鹽公司雖感遺憾,但尊重主管機關從源頭管理精神,感謝指導,更樂見並全力支持聯合稽查,以確保障國人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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