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加保單業務疏失 台灣人壽挨罰320萬!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信銀,中信金南港總部,中信金融園區,中信金控,中國信託金融園區,商辦經貿園區,零碳綠建築。(圖/記者李毓康攝)

▲台灣人壽承租不動產缺失,加上保戶用保險單借款的方式購買投資型保單,但承做借跟買業務的業務員都同一人,台灣人壽挨罰320萬。(圖/台灣人壽提供)

記者陳依旻/台北報導

中國信託金控旗下台灣人壽承租不動產缺失,加上保戶用保險單借款的方式購買投資型保單,但承做借跟買業務的業務員都同一人,台灣人壽今(23)日挨罰320萬。

金管會指出,在辦理一般業務及有價證券投資業務專案檢查時,發現台灣人壽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68條第8項、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新台幣320萬元,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7項正。

至於違反事實理由,第一,金管會指出,如果跟第三人承租不動產,只要有利害關係人,就要提出證明,然後要提供「不優於同類對象」的證明文件,提供核決主管參考,但台灣人壽並沒有提供。

核與保險法第146條之7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4條第3項第5款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68條第8項規定,核處罰鍰200萬元整。

第二,「5個保戶用保單借款的方式投保9張投資型保單,都面臨借跟買都同一個業務員的問題。」金管會指出,保戶用保險單借款方式購買投資型保險商品,且保單借款送件人員與新保單招攬人員皆為同一人,在招攬面及核保面皆未執行保費來源相關查證及審核機制,且未確實評估要保人的保險費支出與其實際需求是否具相當性。

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7款、第7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及第17條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120萬元整。

第三,台灣人壽「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之出售及管理」、「70歲以上客戶之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過程錄音作業」、「投資型保險商品資產配置及資訊揭露作業」、「保戶地址與業務員是否相符之檢核控管作業」、「未依債券ETF特性確實反映所面對之國家及產業風險及未訂定餘屋貸款後續銷售之追蹤控管機制」、「實質利害關係人之控管未完備」、「資訊安全防護及管理作業」等缺失事項,均核有違反法令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共計核處7項糾正。

金管會強調,保險業從事與利害關係人相關交易時,應確認是否依相關規定辦理,以落實利益衝突防範機制,避免損及公司ESG治理形象;保險業辦理保險業務,除應督促業務員招攬時確實填寫招攬報告書外,辦理核保時亦應落實執行保費來源之相關查證及審核機制,不得有未評估保戶之保險費支出與其實際需求是否具相當性,致未確認客戶及商品適合度之情事,以確保保戶權益並維護保險業專業形象。

分享給朋友:

※本文版權所有,非經授權,不得轉載。[ ETtoday著作權聲明 ]

相關新聞

關鍵字:

讀者迴響

熱門新聞

最夯影音

更多

熱門快報

回到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