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在籍立法論戰 立法院法制局:超過10國採納「通訊投票」

▲▼投票,投票箱,民間機構,選舉,選票,監票(圖/記者周宸亘攝)

▲民眾投票示意圖。(資料照/記者周宸亘攝)

記者呂晏慈/台北報導

對於朝野討論熱烈的「不在籍投票」立法議題,立法院法制局本月發布「國外不在籍投票制度之介紹」報告,提出包括美國、奧地利、德國、匈牙利等超過10個國家都採行通訊投票制度,不過,並非每個國家都在實施後達到提高投票率的效果,提醒沒有萬能的投票方式,制度實施結果攸關制度的設計與實施方式。

目前立法院共有4版本「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待審,行政院版規定,未來有公投投票權者可在60天前申請移轉投票;陳菁徽、葛如鈞分別提案,使公投納入移轉投票、特設投票所投票、通訊投票等方式;國民黨立委牛煦庭版本則進一步擴大適用範圍,將正副總統、立委、地方選舉、公投案均納入不在籍投票範疇。

立法院法制局本月也發布「國外不在籍投票制度之介紹」報告,內容指出,依國外實施經驗,不在籍投票類型分為「通訊投票」、「移轉投票」、「特設投票所投票」、「代理投票」、「事先投票」、「電子投票」、「投票卡投票」、「境外投票」等類型。

其中,被納入在野黨立委所提草案內容的「通訊投票」,指的是選民以郵寄投票方式,代替親自到指定投票所投票,可於事前依法向戶籍所在地的選務機關申請通訊投票。報告說明,通訊投票可以說是最方便的實體投票方式,然而,在賦予投票權人這種靈活性的過程中,投票權人的身分識別及運輸選票過程的風險大幅提升,因此,有部分國家會使用雙信封系統,確保投票權人的身份和選票之間無法建立任何關聯。

另外出現在行政院版及立委所提草案內容的「移轉投票」,指的是許可選舉人登記不同投票所或是選舉區投票。報告表示,移轉投票的投票過程與親自投票相同,唯一區別在於,投票權人可以在戶籍地的指定投票所以外的投票所投票,至於是只能在其他投票所中擇一,或是其他投票所任選,則不同國家規定不同。

在野黨立委版草案也提到「特設投票所投票」,這指的是選舉機關在醫院、軍營、監獄設立特別投票所以便利選舉人投票。報告表示,特設投票所投票是為常規投票所查缺補漏的一種方式,特設投票所可以因事、因地、因人制宜,靈活性相當高,但容易使投票權人被干預影響,或是在該特設投票所投票人數偏低,都可能影響投票自由與選票秘密性。

舉例來說,我國曾有受刑人2023年11月29日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案,主張行政機關怠惰不在監獄內設置投票所,導致無條件剝奪受刑人選舉權,最終憲法法庭於同年12月8日舉行說明會,並於同年12月15日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不受理。

此外,「電子投票」也經常是討論不在籍投票時,經常被舉例的形式,這是民主結合科技後產生的投票方式,以網路投
票為例,可以說是對投票權人最方便的投票方式。不過,報告認為,電子投票的風險也是諸多不在籍投票方式中最大的,皆存有相當程度的疑慮,目前全世界也只有愛沙尼亞全面推動電子投票,其他諸如美、英、德、法等民主大國,均部分使用或暫不使用。

報告也針對「境外投票」這一類型做出說明,境外投票最主要目的是使境外公民的投票權不被剝奪,因此各種境內投票會遇到的問題,境外投票也都有。然而,境外投票最大的挑戰是,選票運輸風險與選務成本提升,除了運輸成本外,在國外設置投票所,也增加選務管理的成本。

對於其他國家實施狀況,法制局報告表示,目前美國的不在籍投票制度以通訊投票為主,再透過事先投票、特設投票所投票、代理投票、電子投票與境外投票等6種投票方式相互搭配,涵蓋了幾乎所有類型的投票權人的需求。

報告表示,歐洲很多國家為了讓每一選民都能行使公民的投票權利,都有不在籍投票的設計,其方式包括代理投票、事先投票、投票卡投票及通訊投票等,其中以通訊投票最為各國所普遍採用,包含奧地利、德國、匈牙利、愛爾蘭、盧森堡、波蘭、斯洛維尼亞、西班牙、英國等。

報告說明,亞洲及大洋洲國家實施不在籍投票的有日本、韓國、菲律賓、馬來西亞、澳洲、紐西蘭等國;日本的不在籍投票制度可以歸納分類為5種投票方式,包括通訊投票、事先投票、特設投票所投票、移轉投票及境外投票;韓國有通訊投票、事先投票、境外投票等3種不在籍投票方式。

報告表示,各國推行相同的不在籍投票方式,不一定能得到相同的預期成果,例如美、英、法都實施代理投票,在提升投票率方面法國就不如美國與英國;通訊投票在美、英、德、日、韓都有施行,而在提升投票率的效果方面,日本的效果似乎沒有其他4個國家好,每個國家採用的不在籍投票方式是其政策選擇結果,與該國所處環境密切相關,沒有萬能的投票方式或解決方案的組合,制度實施結果不僅取決於國家環境背景,還取決於制度的設計與實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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