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台南殺警案】偵查的公開與不公開

近日台南發生令人震驚的殺警案,行兇者雖於17小時後遭警方逮捕,但因在案發開始時,警察為求民眾警戒與協尋,即先後公布兩名嫌疑犯之照片,致造成全民肉搜。雖真兇不久後被逮捕,但警察如何在偵查公開與不公開間,取得一個平衡,卻有檢討之必要。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偵查不能公開,最主要的目的,即是避免輿論的未審先判。而在網路發達的時代,過早將嫌疑者的個資曝光,肯定會帶來全民肉搜,甚至被私刑對待。2023年1月1日即將實施的國民法官制度,因前三年審理的案件範圍,皆屬故意殺人罪、故意酒駕致死罪、故意傷害致死罪等,既屬重罪,也必受社會矚目,檢警機關就更得遵守偵查不公開。

其次,偵查不公開,亦有保護第三人,如被害人、目擊者等之隱私權的目的在。因此等人士將來必會出庭作證,若將其個資暴露,都可能使其名譽、行動自由、身體,甚至生命權,受到干擾與威脅。最後,若犯罪行為者尚未被逮捕,將偵查細節過早於媒體曝光,也將使兇嫌完全掌握檢警的任何動作,致難以緝捕。

但偵查不公開也並非絕對,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3項,若為維護公共利益及合法權益,仍可為公開。而根據2012年由司法院所頒布的《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第1項,即列有7款例外得公開的情況,如嫌犯在逃,為了提醒公眾注意及幫忙緝兇,或為避免謠言四起所為的適度說明,甚至如英國開膛手傑克案般,蘇格蘭警場為辨別寫信自稱為兇手者,到底是真或假,就在媒體散布真假混雜的開膛手段及取走的器官,更是偵查適度公開的典型案例。

故在此次的台南殺警案中,行為者不僅手段兇殘的殺害兩位警察,亦持警用手槍逃亡,自有繼續危害他人的危險,故警察就有必要儘早公告周知,致可使大家產生警覺心。只是在時間的壓迫下,警察基於地緣關係及長相相似,即先公布轄區內的通緝犯,若有錯誤,似也情有可原。惟若連續出錯兩次,即便非故意,卻也有重大疏失之嫌。

只是警察在慌亂中所產生的錯誤,卻馬上帶來網路撲天蓋地的肉搜與攻擊,且在內政部長於第一時間,要求警察對抗拒者即可大膽用槍的宣示下,要非當事人親自到案說明及逮到真兇,實難以想像,遭誤指者會遭遇如何之下場。

而被警察錯誤公布個資者,因此受到身心傷害,若要向網路攻擊者提起誹謗罪的告訴,卻因這些指摘是因警察的錯誤所致,就可依據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的善意傾向原則來免責,故僅能向國家提起賠償訴訟。惟現行《國賠法》對於公務員不法侵害的損害賠償,仍採過失原則,故在警察乃是依據行車紀錄影像、地緣關係、長相相似與具有通緝犯身份等來為綜合判斷,且具有急迫情況下,能否稱為不法、能否稱為有過失,恐都使國賠請求出現極大的障礙。

也因事後請求國賠的困難,就應回過頭來,檢討偵查公開與不公開的界限與規範,是否足夠清楚與明確。更重要的是,為了避免鑄成無可挽回的悲劇,即便有緊急與急迫性,警察於偵查案件就更應秉持大膽假設、小心求證的態度與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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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所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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