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碩志/教召強度升級 規避召集令恐遭法辦

▲陸軍,演習,機步333旅,國軍,步兵,作戰。(圖/中華民國陸軍)

▲國防部為提升後備軍力,將改為一年一訓,若故意規避相關召集令,可能被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圖/中華民國陸軍)

大雄退伍後為後備軍人,從南部家鄉北漂到台北工作數年。因在北部租屋,遷移戶籍不便,所以戶籍仍維持在南部祖厝。但老家父母年邁,由其他兄妹接往他處照顧,南部祖厝無人居住。某日,大雄騎車在路上被警察臨檢,竟發現自己因為未依教育召集(下簡稱教召)令參與教召而遭通緝。大雄自覺無辜,更不能接受奉公守法的他,居然被列為通緝犯,究竟發生什麼事?

據報導,國防部為提升後備戰力,擬增加教召之天數與頻率,將兩年一訓改為一年一訓,且一次教召14天。召集種類在《兵役法》第37條有明文規定,後備軍人及補充兵除了大家熟知的教召(依軍事需要,於舉行訓練或演習時實施)之外,尚有動員召集(戰爭或非常事變時,依作戰需要實施)、臨時召集(平時為現役補缺、停役原因消滅回役,戰時為人員補充或在軍事警備上有需要時實施)、勤務召集(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為輔助戰時勤務或地方自衛防空等勤務需要實施),以及點閱召集(於點驗或校閱時實施)。

對於意圖避免上述5種召集之行為,在《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5條、第6條分別有處罰規定;而針對教召之規定在該條例第6條:「意圖避免教育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二、毀傷身體者。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依據該條項第4款規定,於收受教育召集令後,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得以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大雄的祖厝戶籍地倘有親人替大雄代收教育召集令,並將教召乙事轉告大雄,則大雄無故未前往教召逾2日,即觸犯前開條文,會有刑事處罰,也可能因此遭受通緝。

又本件案例中,大雄至北部工作,久未居於南部戶籍地,且南部戶籍地現已無人居住,大雄根本無從知曉有教育召集令之存在,遑論依教育召集令所指定的時間、地點前往教召,似難認有故意避免教召之意。但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另有規定:「(第一項)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一、離營歸鄉無故不依規定報到,或重複申報戶籍者。二、拒絕依規定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者。三、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第二項)國民兵犯前項第三款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第三項)後備軍人犯第一項之罪或國民兵犯前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五條或第六條科刑。」亦即,大雄為後備軍人,依據《兵役法》第27條,為確保國防兵源召集之有效實現,應受後備管理,在戶籍變更或有搬遷實際居住處所時,有申報之義務。倘未依規定變更戶籍地或申報實際居住所,則因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亦會被認為可能意圖避免召集而受後備指揮部依據《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移送法辦。

附帶一提,曾有論者認為,上述《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申報居住處所之規定,屬於不當限制人民遷徙自由而應懷疑其合憲性。但此爭議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於第517號解釋中認定,「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即處以刑事罰,係為確保國防兵員召集之有效實現、維護後備軍人召集制度所必要,其僅課予後備軍人申報義務,並未限制其居住遷徙之自由,與憲法尚無違背」。

教育召集目的是希望透過短期的訓練,讓退伍的後備軍人能夠再回復熟悉服役時的本職學能與專長事項,以備不時之需,亦是全民國防的重要一環。若故意取巧,以旁門左道方式去規避相關召集令,不僅不名譽,甚而會有刑責處罰。請各位讀者務必留心,倘未實際居住在戶籍地,亦無親友可在戶籍地代收相關文書信件時,請確實向戶政事務所變更戶籍地址,以免自身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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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碩志,桃園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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