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報交際費、亂發業務員獎金 金管會重罰台中銀、台中銀保經1080萬

▲▼金管會。(圖/記者紀佳妘攝)

▲台中商銀、台中銀保經出現重大缺失,金管會重罰1,080萬元。(圖/記者紀佳妘攝)

記者紀佳妘/台北報導

金管會今(7)日公布最新裁罰案,台中商銀100%持有的台中銀保經出現高層拿高額交際費支出,卻沒有核銷程序等內控缺失,以及沒有銷售實績的業務員,核發保險銷售獎金,遭保險局罰480萬元,而金管會認為母公司台中商銀督導不周,也挨罰600萬元,總計母子公司被罰1,080萬元。

金管會2018年對台中銀保經的母公司台中商銀辦理一般業務檢查,發現台中銀保經公司高層拿高額交際費,卻沒有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且對保險客訴案件也未依規定填具申訴處理紀錄表,並留存處理軌跡等,保險局最後依保險法第167條之3規定,限期1個月改正,處以300萬元罰鍰。

保險局指出,台中銀保經對沒有銷售實績的業務員,竟核發保險銷售獎金,發現至少2家分行共4名行員,儘管具有業務員資格,但沒有實績卻可以領獎金,因此挨罰150萬元;另對保險商品銷售獎勵,僅以業績目標達成情形進行結算,未將非財務指標列入核算,最終處以30萬元罰鍰。

銀行局表示,台中銀保經內稽內控有重大缺失,台中商銀身為母公司,每年對台中銀保經辦理2次專案查核,卻沒有發現相關缺失並提列意見,顯見未落實對該公司的查核、督導及其內部稽核作業成效的考核,祭出600萬元罰單。

台中商銀辦理洗錢防制作業,未就交易背景及目的合理性確實查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以及行員與客戶金錢往來時有違規的情形,且未能有效檢討缺失發生原因並確實改善,金管會予以糾正;此外台中商銀也對未成年人辦理風險屬性評估作業,出現未依契約當事人的實際情形填寫,違反相關法令,要求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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