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慟!兒虐】防制虐童靠極刑有用嗎?

▲▼虐待兒童,心碎哭泣,性侵,戀童癖示意圖,非本文當事人。(圖/視覺中國CFP)

▲近期虐童事件頻傳,悲憤民眾希望能修法加重刑罰,再重的刑罰都救不回死去的生命,必須補強預防與及時救援的社會安全網缺失。(圖/視覺中國CFP)

虐童事件頻傳,不僅引發社會關注,也有民眾自行到現場關心,甚至出現私刑正義的舉措,也有人提出虐童致死處極刑的建議。只是刑罰就算再重,也挽不回逝去的生命,如何防止暴力事件的發生才是重點。

目前對於虐童致死者,悲憤的民眾總希望能以法定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的殺人既遂罪論處,但法庭上往往對於施暴者是否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採取嚴格認定,針對死亡部分以過失論,因此多判處刑法第277條第2項或第278條第2項,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傷害致死罪。而若死亡者為18歲以下者,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還得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根據法務部日前送立法院的修正草案,針對刑法第286條第1項,凌虐未滿16歲以下者,從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變成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更動不大。但增訂凌虐未滿16歲以下致死者、致重傷者,可處無期徒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施暴必然有傷害,若因此虐童致死,就直接適用傷害致死,甚或殺人既遂罪即可,此條文被適用的可能性實不高,且即便加重,比起現行的傷害致死或殺人既遂罪,法定刑並無太大差距。除非修法將傷害致死罪也列入死刑選項,否則實際適用的機會並不大。

更何況,再重的刑罰都救不回死去的生命,還是得回到預防的階段來檢討。而目前的《家庭暴力防治法》雖已立法超過二十年,期間也不斷修正,每年也有超過十三萬件的通報數目,但因受到家庭倫理的牽絆,到底有多少未通報的個案也不可而知。就算通報,但在警察趕至現場時,侵害往往結束,且被害人或害怕或仍有繼續生活的期待,警察有時也愛莫能助,頂多聲請暫時或緊急保護令。

家暴場合若非屬現行犯,警察就無法移送施暴者至檢察官,並因此向法院聲押,而這也代表著,施暴者仍可能對被害人繼續施暴。法院雖然會在保護令上要求施暴者必須遠離被害人一定範圍,否則警察可立即逮捕,但如果不能修法在施暴者身上裝GPS定位系統,如此禁制令的效果相當有限。

另一個及早保護措施,即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3條以下,課予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主動探知且保護兒少身心健康與安全的義務。法條要求主管機關的義務雖多,但在行政機關資源有限,也不可能投注龐大人力,再加以不作為,亦無違反效果的規定下,這些應作為的義務只是成為一種宣示。

既然,《兒童權利公約》已變成我國法,則此公約所規定一切保護兒童免於受侵害的規定,無論行政、立法與司法機關,都應全力遵守,不能以資源或人力有限為藉口。否則,如此的人權公約將只是紙上的人權保障,而毫無任何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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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法稅改革聯盟發起人及超徵還財於民公投提案領銜人。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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