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東社會處長涉包庇爆性騷機構遭彈劾 懲戒法院判降級改敘、罰30萬

▲▼監察院,監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彈劾,糾正案,行政機關,國定古蹟,原台北州廳,森山松之助。(圖/記者李毓康攝)

▲監察院。(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杜冠霖/台北報導

台東兒少安置機構(下稱A機構)近年發生多起不當管教及性平事件。臺東縣政府社會處長陳淑蘭因涉嫌裁量怠惰、包庇,去年遭到監察院彈劾並送懲戒法院,當時台東縣長饒慶鈴痛批,監察院無限上綱,強調此案都已做出懲處。經懲戒法院第一審判決,認定陳淑蘭不但裁量怠惰,且有袒護包庇A機構情事。陳遭降貳級改敘,併罰款新臺幣30萬元。提案監委葉大華、紀惠容表示尊重,並呼籲臺東縣政府應落實管理轄內兒少安置機構,確實維護安置兒少之權益

監察委員葉大華、紀惠容指出,本案源於民國108至109年間,被害人甲男遭兒少安置機構林嫌性侵害後,陳淑蘭未善盡主管權責,有裁量怠惰及袒護不正當行為之包庇情事,讓不當對待兒少之機構工作人員仍續留在機構現場服務,監察院因甲男事件對臺東縣政府通過糾正案後,兒少安置機構(下稱A機構)仍持續發生多起不當管教及性平事件。

期間更以112年3月間發生更為嚴重之機構工作人員強制猥褻院生事件,2位監委提案彈劾後移送懲戒法院審理。懲戒法院業於114年3月11日宣判,陳淑蘭降貳級改敘,併罰款新臺幣參拾萬元。對於懲戒法院判決陳淑蘭因疏於監督查核,對兒少機構正常運作及受安置之兒少權益產生影響,違失情節重大,自有懲戒之必要,監委表示尊重。

監委葉大華、紀惠容表示,臺東縣政府社會處係屬兒少機構之主管機關,本應依法負責監督管理轄內兒少機構,而具有應作為之義務,並非監察院通過糾正後才有。甲男事件發生於109年9月間,臺東縣政府介入A機構清查訪視,評估受暴樣態分別為性猥褻1名、不當對待3名、性騷擾併不當對待1名,於數次審認會議中,做出不符會議意旨之決議,讓不當對待兒少之機構工作人員續留在機構服務。

懲戒法院判決並指出,陳淑蘭未能切實依據法令執行職務,處分A機構有不當管教行為及暴力、身心虐待之工作人員,且未善盡監督A機構改善管教方式,致A機構持續發生工作人員不當管教及性平事件,損及安置兒少之權益,足證陳淑蘭不但裁量怠惰,且有袒護包庇A機構情事。

懲戒法院判決亦指出,陳淑蘭於110年5月7日核定對A機構裁罰12萬元,並令其6個月內限期改善之處分後,本應善盡監督之權責,惟自社會處111年1月3日核定A機構之改善計劃後,僅於111年6月30日、同年11月17日對A機構進行社政查核,111年11月25日對A機構進行聯合稽查,均屬例行查核,並未如110年5月4日所召開「不得擔任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工作人員期間審認會議」之會議結論所稱「...對機構提出適法處分,並命提出限期改善計劃,再由業務管理科加強密集輔導,以6個月為限」及111年1月3日同意備查A機構改善計劃時所稱「本府將不定期抽查訪視安置兒少之生活情形,以維護安置兒少之最佳利益」可證。

2位監委指出,關於洩漏甲男事件應秘密事項,陳淑蘭於知悉甲男事件後,於社會處正式行文前,欲通知A機構注意林主任停職一事,卻告知無關第三人為之,將由他人轉告A機構董事會,違反兒少權法第66條規定對於因職務上所知悉之秘密或隱私及所製作或持有之文書,應予保密,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洩漏或公開,懲戒法院亦予以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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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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