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井嬰屍案竟是父「放浴缸淹死」  高大成:應查肺部有無氣泡

▲▼男嬰是遭殺害或是遺棄屍體,高大成建議,可查男嬰肺部有無氣泡或微生物。(圖/ETtoday資料照)

▲▼男嬰是遭殺害或是遺棄,高大成建議,可查男嬰肺部有無氣泡或微生物。(圖/ETtoday資料照)

記者鄧木卿、游瓊華/台中報導

發生在去年5月的台中市石岡區古井嬰屍案,檢警查出嬰兒出生後,因為母親不想要,竟被父親放進浴缸活活淹死,再丟進古井,父母親上月被檢方依殺人罪嫌起訴。法醫高大成認為,目前能證實是殺人證據太薄弱,建議可從嬰兒肺部查看有無氣泡,或是其他內臟有無井水微生物,才能證明是生前進水,也就是遭人殺害。

檢警調查,謝男與柯女原本在東勢區同居,2022年10月,柯女發現懷孕,2人為了該不該拿掉小孩,多次發生口角,2023年5月,柯女下班回到家後,羊水破裂,趕緊通知謝男前來,2人未到醫院生產,在家裡生下男嬰。

柯女表示不想留下小孩,交給謝男處理,謝男於是將浴缸放滿水後,將男嬰放入浴缸活活溺斃,接著屍體連同胎盤裝進塑膠袋,丟進古井棄屍,今年1月,謝男受不了內心煎熬,向警方自首。

警方震驚不已,果然打撈出一包塑膠袋,內有一具已腐爛如同豆腐的糊狀嬰屍,僅剩骨架和些許肌肉,沒有內臟。

▲▼男嬰是遭殺害或是遺棄屍體,高大成建議,可查男嬰肺部有無氣泡或微生物。(圖/ETtoday資料照)

台中地檢署4月26日偵查終結,將羈押的謝男與柯女依殺人及遺棄屍體罪嫌起訴,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加重其刑,交由國民法官審理。

高大成表示,謝男雖然供稱是先溺斃再丟進古井棄屍,但是殺人的客觀證據太薄弱,要先判定男嬰是否真的是生前溺斃,有幾個判定方向,一,測量男嬰的胸圍是否大於頭圍、腹圍,因為若是活胎,會有呼吸,胸部就會擴張;二,肺部是否有氣泡,若有,表示生前進水,三,檢驗內臟是否有井水微生物。

男嬰原本若是活胎,那就涉嫌殺人罪,否則,難保未來謝男一旦翻供,辯稱是因為小孩一生下就死亡,所以才連同胎盤丟進古井,那就是死產,就只構成遺棄屍體罪,兩者刑期差很多。

刑法第271第1項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247條第1項規定,「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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