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歲蔡姓男子買機車提供給16歲林姓少男騎車自摔身亡,台南地院判蔡男要負擔此案4成的過失賠償責任,共賠林男父母56萬餘元。(圖/記者林東良翻攝,下同)
記者林東良/台南報導
18歲蔡姓男子買1部機車,提供16歲的林姓少年友人騎乘,林男於2023年4月20日下午騎該機車,在苗栗三灣鄉自摔車身亡,林男父母以蔡男有有違保護過失提告求償,台南地院認為蔡男應負4成過失責任,判須賠償林男雙親共56萬餘元。
林姓少男的父母向法院主張,其兒子在2023年4月20日之前是未滿18歲的少年,蔡姓男子明知此事,也知道考領普通重型機車駕照,依我國法令須年滿18歲,在未考取合格駕照之前,是不得駕駛汽機車。
蔡男買1輛機車提供給林姓少男騎乘,林男於2023年4月20日下午2時多,騎該機車行經苗栗縣三灣鄉124丙線8.7公里處,自摔車身亡。林男父母說蔡男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應負全責,要賠償醫療、殯葬與慰撫金共91萬多元給林母;50萬慰撫金給林父。
蔡男向法官表示,對林男父母起訴事實沒有意見,但對方求償慰撫金額太高,林男說過其家人知道有朋友要幫他買車,且在收到交通違規罰單時,他就向林男要求過還車,沒想到林男摔車事故發生的這麼快,他所負的責任應在3到4成。
法官審理後認為,蔡男明知林男未滿18歲,尚未考取駕照,竟代林男購買機車,交給林男騎用,以致發生致命的摔車事故,認蔡男確有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損害林姓少男父母的權益,林男父母的求償項目與金額依法有據。
惟經過調閱林男自摔車禍案卷宗,得知林男騎乘機車在事發路段自摔,林男本身對此事故發生也有過失責任,審酌上情,法官認為蔡男在此案應負擔4成的過失責任,原賠償金額經過折算,蔡男應賠償林男母親36萬6千多元、賠林男父親20萬元,共賠償56萬6千多元,此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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