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靜文/網路購毒怎麼變成運輸毒品

DRUGS,毒品,手銬(圖/視覺中國CFP)

▲透過暗網匿名購買國外毒品恐觸犯《懲治走私條例》的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以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運輸毒品罪。(圖/視覺中國CFP)

以前透過網路購買毒品有很高的風險,因為瀏覽紀錄會被保存下來,販毒者跟購毒者都可能因此遭到執法者追查。但在暗網(黑暗網站Dark Web簡稱,依維基百科定義,暗網是存在於黑暗網路、覆蓋網路上的全球資訊網內容,只能用特殊軟體、特殊授權或對電腦做特殊設定才能存取)興起後,加上可匿名付款的數位貨幣相互結合,使得透過網路交易的犯罪市場蓬勃發展。你可以透過暗網購買毒品或其他違禁品,還可以比價、選擇服務好的賣家,聽起來似乎沒有風險,但真的是這樣嗎?

透過暗網向國外購買古柯鹼、大麻的施用者,可能認為自己只是一時好奇,而且可以匿名買毒有何不可,但你沒想到的是,這樣的行為已經觸犯《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的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以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的運輸第一、二級毒品罪。

走私的概念容易理解,但是為何只是透過網路自境外購毒會觸犯運輸毒品的重罪呢?《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的「運輸毒品」,依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961號判決所闡釋,按照舊《刑法》之立法例,原限於「自外國販運」或「自外國輸入及輸出於外國」而言,嗣後為防止煙毒之蔓延,廢止前之《禁煙治罪暫行條例》始擴張其範圍,不僅處罰國際間之轉運及輸送毒品行為,即便是國內之運輸,亦在規範之內;且不論是否有圖利的意思,更不論其運輸方法究為海運、空運、陸運或海陸空聯運,皆包括在內。

當然運輸毒品罪的成立除了客觀上要有搬運輸送的行為,主觀上也必須是基於運輸的意思才能構成。若是為了自用,從甲地購買毒品拿回乙地施用,並不會構成運輸毒品罪,但是跨越國界,利用國際包裹等方式,將所購買毒品佯裝為一般貨物輸入我國,就會構成運輸毒品罪了。

以為自己匿名在暗網買毒不會有風險的買家,在被司法警察機關查獲並面臨重罪時(運輸古柯鹼等一級毒品,法定刑度是死刑或無期徒刑),有認真想過自己會受到這樣的處罰嗎?暗網的存在對於年輕族群或許存在莫大吸引力,但匿名並不等於沒有風險,吸毒也非無傷大雅的興趣,不值得為此將青春歲月斷送在監牢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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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靜文,高檢署檢察官,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常務理事。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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