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友辰/死囚打憲法訴訟求活 最高院分案連身條款違憲嗎

▲司法院外觀,憲法法庭,大法官小型會議室▼。(圖/記者屠惠剛攝)

▲憲法法庭第41號受理案件,有34名死囚連同其他6案聲請人聯手挑戰最高法院的內部分案侵害人民訴訟權,受到矚目。(圖/記者屠惠剛攝)

《憲法訴訟法》甫於2022年1月4日施行,由15位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案件,取代原有的「大法官會議」。新制上路後,大法官憲法審查效力擴及於個別的終審裁判,審理範圍變大;對人民最直接的影響是,若憲法法庭宣告違憲,案件會直接發回管轄法院重審,不用再像以前一樣拿著大法官解釋重新聲請再審,救濟更為迅速有效,人民稱便。

值得注意的是,依憲法法庭網站於2022年2月11日所發布「公開書狀之案件全覽表」,其中第41號受理案件除了主案外,另併入高達40件聲請案。由於案件當中,有30多位聲請人是遭判刑定讞的死囚,一旦大法官作出判決宣告違憲,這些死囚將獲得重審翻案的機會。因此,日前有媒體形容此為核彈等級的未爆彈,備受社會矚目。

觀諸上開案件,主要是挑戰最高法院內部分案規則的合憲性。聲請人認為,依照「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相關規定,導致「更二審以後上訴最高法院的民刑事案件」及隨後修訂的「重大刑事案件發回更審再行上訴的案件」,皆由原撤銷發回更審相同法官承辦的作法,已侵害人民訴訟權,應裁判違憲。

聲請理由提到,《憲法》保障人民的訴訟權,訴訟權包括確保民眾獲得公平審判的機會,而公平審判的範圍包括個別案件交由哪個法官承審,要按事先已建立好的抽象性規定來辦理,依「法定法官原則」的核心內涵,採盲目隨機的分案方式,不可以透過司法行政程序用變相、迂迴方式讓案件交由特定法官承審,否則就是剝奪《憲法》人民基本訴訟權的保障。

依附在上揭司法實務分案規則多年的「更二連身條款」、「重大刑案連身條款」,其目的是希望讓案件早日確定。或許當初考量案件上訴後,若由同一位法官主辦,可免於更換法官又要重新檢視卷宗,有助於提高審判效率,可謂立意良善。但長久以來,最高法院鮮少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98條規定,撤銷原判決後,就該案件「自為判決」,反而是不斷「撤銷發回更審」,像邱和順案即在高等法院與最高法院之間來回更審了11次,當事人將近二十年的歲月都耗費在這更審期間,而不知所終。

良以《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有受公平審判的權利。而要實現公平審判,必先有公平法院作為前提,亦即法院必須由客觀無偏見的審判者組成。最高法院的「連身條款」使刑事被告上訴後,一再讓相同的法官審理,導致無法信賴法院能夠公平審判,尤其是死刑案件,被告提起上訴,無非希望有機會由另一個對案件本身沒有成見的法官,能重新審視卷證,如果總是分給同一合議庭審理,法官已表達對被告不利的心證就是要判死,則將如何期待被告信賴訴訟程序,為自己有利的判決結果?

在比較法上,《德國基本法》第101條第1項明文規定:「非常法院不得設置;任何人受法律所定法官審理之權利,不得剝奪」,此即為學理所稱之「法定法官原則」,我國學者包括李惠宗、林鈺雄、何賴傑、姜世明教授等人,亦曾加以引用就該原則多所論述。迨至前總統陳水扁因不滿台北地院將扁案全部併給同一合議庭審理,其所聲請的大法官釋字第665號解釋,也首次確立「法定法官原則」是法治國家所依循的憲法原則。

惟最高法院行之多年上開分案「連身條款」是否違反「法官法定原則」,國內實務界或學界似不見有所著墨,倒是現任最高法院的錢建榮法官頗具遠見,早於2014年6月(時任桃園地院法官)在月旦法學教室第140期發表《違反法定法官原則的更二連身條款》文章,指出:「法定法官原則要求的就是法院案件之分配不容恣意操控,也就是隨機、盲目的分案方為原則,更不得恣意操控由特定法官承辦。以最高法院撤銷(廢棄)發回再上訴的案件而言,更有釋字第178號及第256號解釋強調,如無事實上的困難,原承辦法官應迴避,這不僅是審級利益,更是維護公平法院原則的要求。」

錢建榮法官更進一步肯定表示:「最高法院的更二連身條款,甚至重大刑事案件一上訴就連身的慣例,不從案件當事人的角度,只從司法行政方便管考的角度出發。內容等於牴觸隨機、盲目分案的法定法官原則,尤其由司法行政以分案要點的方式規範,更有行政干涉審判之嫌,就算是以法官會議決議的方式事先規範,此種分案方式仍形同指定特定法官承辦,有違反法定法官原則之違憲嫌疑。」

綜上所述,最高法院分案規則一再讓相同的法官承辦同一案件,顯然已與「法定法官原則」與「公平法院原則」的精神相違背,憲法法庭應儘速將此案列入審理排程,以利眾生。值得稱頌的是,最高法院前此為了改善多年來的分案積習,呼應法界基層法官(如林孟皇、錢建榮等518位法官)的連署推動,於2012年4月16日廢除「保密分案」,讓分案程序更透明、公開,避免引起黑箱作業的疑慮。復於2021年1月4日再創新猷,廢除實施長達七十二年的「限量分案」制度,均令人鼓舞。

當今最高法院院長吳燦及錢建榮法官兩人均富有審判經驗、亦為司改先鋒,果能莫忘初衷,不以「官本位」,而以「民本位」的立場,貫徹改革理念,最高法院若能及早主動檢討分案制度,將「更二連身條款」、「重大刑案連身條款」提前予以廢除,改循一般分案程序依電腦輪分案件,才能符合各界要求改革的聲音,避免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流於具文,同時減低未來被憲法法庭宣告違憲的後續衝擊效應,當有助於重建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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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友辰,執業律師、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著有《蘇建和案21年生死簿》。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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