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秒認獄友:16年前搶過我! 超強記憶被法院駁「已過追訴期」

男子在監獄碰上16年前的搶奪犯,寫信向地檢署檢舉。(圖/翻攝自Google Map)

▲宜蘭地方法院外觀。(圖/翻攝自Google Map)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新北市一名陳姓男子16年前開車載女兒,行經頭城台九線北宜公路口時拋錨,沒想到廷在路邊修車時,竟然被王男偷走副駕的包包,還被對方劃了一刀逃逸;經過多年後他因為毒品罪入獄,沒還和王姓男子變成牢友,趕緊寫信給檢方提告,不過最後合議庭認定,超過10年追訴期,裁定免訴。檢方對法院裁定不服,提出上訴。

據《蘋果日報》報導,判決書指出,2000年的大年初一,陳男開黑色賓士車載女兒出門,在頭城北宜公路口拋錨,只好在路邊修車;此時王男趁機錢入副駕駛坐,並偷走8萬6千多元現金、金項鍊、身分證及技術證等財物後,劃了陳男一刀後,逃之夭夭。

近日,陳姓男子因為毒品案入獄,一眼就認出王男就是當年搶錢的嫌犯,並寫信向地檢署檢舉。檢方調查期間,陳男將當年事情經過描述的一清二楚,王男則是坦承犯案,交待的時間、地點、車款等都和陳男吻合,因此檢方決定起訴。

最後,合議庭認為陳男在追捕王男時被劃傷,但因為顧慮到車上的女兒,所以才放棄追捕,與強盜罪有差別,屬於「加重搶奪罪」,然而《刑法》在修正前規定追溯權時效為10年,所以全案在2010年2月5日止,追溯權時效已完成,因此全案裁定免訴,不過檢方在童年11月起訴,還是被以「超過追訴期」為由裁定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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