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國民法官參與審判一定對被告不利嗎

2022年11月,北市發生一起酒駕撞死人事件,在今年起訴後,成為台北地院第一起適用《國民法官法》的案件。由於酒駕致死,一向為大眾所厭惡,且總質疑司法的輕判,藉由國民法官的參與審判,似可讓此等案件注入更多的法感情。惟此案被告以媒體污染為由,向法院聲請裁定適用通常程序,致引發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是否一定重判之爭議。

從2023年開始,只要是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如故意酒駕致人於死,就要由3位法官與6位國民法官所組成的合議庭為審理。惟依《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1項,只要有事實足認行國民參與審判顯不適當者,即可裁定不適用國民參與審判,而此條項也列有四款不適宜的情況:難期公正、國民法官恐受威脅、案件複雜或高度專業、被告承認犯罪事實等。故此次台北地院審理的酒駕致死罪,被告就以此案經媒體報導顯會污染國民法官的心證及已認罪之理由,聲請裁定不行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是否具有正當性?

因由國民法官參與審判者皆屬重罪案件,在台灣,要不受媒體關注,實屬不可能,因此即推論國民法官會受影響,實過於武斷。若真認為會污染國民法官,則改由3位專職法官所組成的合議庭,難道就不會受媒體報導之影響?尤其在現行制度,檢察官起訴時,會將相關卷證一併移送於法院,則在正式審判前,這些多對被告不利且未經檢驗的證據,實更易使司法者產生預斷。

反觀在國民法官參與審判的案件,雖然候選的國民法官是隨機產生,卻可藉由選任程序來排除具偏見者。同時,檢察官起訴時,除起訴狀不能記載可能產生偏見的內容外,亦不能將相關卷證移送法院,即所謂「起訴狀一本」,以免未審先判;審判期間更禁止國民法官與媒體接觸。凡此規範,反比現行制度更強調預斷之排除及輿論之影響。

至於被告若已認罪,就僅剩量刑問題,似乎毋庸動用成本極高的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惟所謂認罪與否,到底所認為何、是否基於自由意志、是否附有條件等等,總會有爭執。為免於法官恣意判斷,實更有賴國民法官來參與審判。而被告希冀依通常程序審理,一個很大的原因應是在,國民法官參與審判下,可能會傾向於從重量刑。

惟在現行制度下,雖有科刑辯論,但判刑多寡,仍委之於法官深不可知的內在意志。但國民法官參與審理的案件,必須至少有6票且包含有法官意見,才能達成量刑評議,若無法達成此門檻,則須將最不利加入次不利,直至過半且含有法官意見為止。如此的過程勢必得藉由相互討論,才足以達成最終評議,反而更能使量刑趨於理性與客觀,而非僅是情緒性的從重或從輕之結果。也因此,國民法官的參與審判,目的不在重判,而在實現公正、公平之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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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所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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