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中檢方不許律師做筆記沒得救濟 憲法法庭判違憲

▲司法院外觀,憲法法庭,大法官小型會議室▼。(圖/記者屠惠剛攝)

▲憲法法庭宣告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違憲。(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陳姓律師2016年間為一名貪污罪被告辯護時,在檢方偵查庭中抄錄筆記太過詳細,最後檢方以偵查不公開為由,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沒收律師筆記。律師無從救濟,聲請釋憲,憲法法庭27日作出判決,判決《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違憲,須於2年內修正。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檢察官認為「有事實足認其在場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此為「偵查不公開」的具體作為規定,也就是本案中檢方沒收律師筆記的依據。

不過依照「有權利就有救濟」原則,同法第416條第一項中規定法官在審判中對律師相關限制,得以救濟;但對於檢察官在偵查中作的相關限制,就無救濟的依據。大法官就是依此認為,相關規定未賦予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其辯護人享有向法院聲明不服、請求救濟之機會,因此在憲法法庭27日做出的「111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宣告《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二項但書違反《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大法官也宣告相關機關應於判決公告之日起2年內修正《刑事訴訟法》,妥為規定。

此外,對於修法完成前的過渡期間,大法官也一併宣告,若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其辯護人,就檢察官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二項但書,所為限制或禁止辯護人於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筆記或陳述意見之處分,可以依照同法第416條所定程序,聲請所屬法院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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