嘿咻少女4次!「我有槍」再逼求職女上床 惡男狡辯遭重判

▲桃園市江姓男子去年與15歲少女到旅館開房發生4次性行為;隔月竟佯稱幫某成年女子介紹工作,卻佯稱有槍逼迫女子與其發生性為。(示意圖/視覺中國CFP)

▲桃園市江姓男子去年與15歲少女到旅館開房發生4次性行為;隔月佯稱幫某成年女子介紹工作,卻佯稱有槍逼迫女子與其發生性行為。(示意圖/視覺中國CFP)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江姓男子去年5月間透過臉書認識還在念高中之少女,2人透過聊天成為男女朋友後,江以通訊軟體要其自拍胸部與裸露下體照片,後來邀少女到商旅發生4次性關係;此外,江於去年6月佯稱幫某成年女子介紹工作,以一人分飾兩角方式,誘騙並威嚇女子自己有槍,女子心生畏懼到旅館與江發生2次性關係;桃園地院法官認為,江誘騙少女與女子先後發生性關係,事後否認犯行且未獲原諒,審結依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強制性交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另外,易科罰金之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年約30歲的江姓男子去年5月7日透過臉書社群網站認識還在念高中之少女,2人透過通訊軟體聊天後成為男女朋友關係,後來更要求少女自拍胸部與下體照片,並以每張照片500元至1,000元不等代價,要求少女自拍傳送給他觀賞,但未獲少女同意;同年月17日至19日,與少女相約投宿某旅館,並與少女發生2次性行為。5月20日晚間,再度與少女入住另一家旅館,翌日凌晨要求少女為其口交,同日上午8時許則要求少女幫其舔乳頭,便利其自慰至射精,對少女進行猥褻行為。

檢警還查出,江於5月21日某時,因細故對少女心生不滿,在不詳地點,化名透過臉書通訊軟體向少女傳送:「這個我順便幫你分享一下」、「昨天搞自殺」、「我去你們學校社群分享自殺影片」等語,又連結網際網路登入臉書社群網站發表貼文,張貼:「少女在某校就讀,專長有援交、吸食大麻、腳踏兩條船、嘴皮硬,若有需要學習的地方,請至貴校餐旅科找」等文字,並附上少女照片,讓少女心生畏懼等事實。

此外,江後來在同年6月3日,在桃園市中壢區某商旅佯稱幫某成年女子介紹會計工作,並與女子相約見面,一人分飾二角,其中一角聲稱要女子假意與江發生性關係,以試試其人品,還揚言江身上有槍,行事要多加小心等語;江隨即開車載女子至某旅館,進入房間後欲性侵女子,不顧其以「不要這樣子、不要」、還以手腳推打等拒絕,江對女子誆稱身上有「噴子」,並以手比出手槍動作,女子心生畏懼下被江連續硬上2次得逞。

江男落網後一度在檢警偵訊時否認犯行,事後在2女指證下才坦承犯行,但辯稱不知道少女真實年齡,且只承認與少女發生1次性行為;此外,針對女子指證,江則辯稱女子同意以5,000元代價與其發生性行為,所以才在某商旅發生性交行為,更否認一人分飾二角與誆稱身上有槍等情事,還對女子強制性交等犯行,檢方偵結依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與強制性交等罪嫌將江起訴。

桃園地院法官查出,江明知少女為未滿18歲之少女,仍以微利引誘少女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而不遂,更於知悉少女為未滿18歲之後仍執意與其發生性交與猥褻行為,其後因細故即對少女為恐嚇危安與指摘不實事實之誹謗行為;此外,江在檢方偵訊時曾坦承以一人分飾二角方式,與女子到某商旅為性交行為,也承認在訊息中誆稱持有槍枝情事等詞,但在院方準備程序庭則翻供否認,曾一人分飾二角的方式使女子發生性交行為,不曾說過我有槍枝,是以5000元代價與女子合意性交易,沒對女子強制性交等語,但後來女子驗傷時,其下體深處經鑑定採得與江男之DNA型別相符之生物跡證,顯見供述未與女子性交行為、未一人分飾二角誆騙女子等內容,已難憑採信。

法官審酌,江僅為逞一己慾望,對少女與女子先後性侵害,對2女身心造成傷害程度,實非不能想像,且犯後就其犯行反覆其詞、避重就輕,且屢以虛偽之詞為之置,犯後態度難謂良好,再衡以2女在地院審理時,均請求從重量刑之意見,審結依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強制性交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仟元折算1日,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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