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墓中有蔭屍!」先人託夢祖墳漏水 男修墳挨罰30萬:我是盡孝道

▲土葬,墳墓,墓園,掃墓,祭祖,祖先,清明節,清明掃墓。(圖/記者周宸亘攝)

▲劉男未經申請,即擅自修墳、造墳,先後共遭開罰30萬元。(示意圖/記者周宸亘攝)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祖先託夢害罰30萬?南投縣一名劉姓男子104年前聲稱自己接到祖先託夢,指稱祖墳因921大地震而破損、甚至出現漏水,導致墓內出現蔭屍,劉男為此在未向草屯鎮公所申請的情況下,自行拆遷祖墳,經公所人員勸阻無效,一連開出4張罰單、共30萬元。劉男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但法官審理後認為處分沒有問題,判劉男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劉男表示,先人去世後於1959年將遺骨葬於公墓中,但多年前卻接到祖先託夢,指稱墓地年久失修,且在921大地震後受到波及,墓中出現漏水現象,導致遺骸成了蔭屍,且在夢中,先人還再三叮嚀、囑咐「千萬不得入塔」,他身為陽世子孫,理應整修墓地,以慰先祖在天之靈。

但草屯鎮公所卻指出,劉男未經申請、核准,擅自起掘先人骨骸,並又在墓地原址旁另修新墳,已經明顯違反殯葬管制第70條規定;公所人員第一次發現時經勸阻無效開罰新台幣3萬元罰緩,並限期6個月內改善,將骸骨遷至合法存放設施,惟劉男不與理會,因此之後又接連開出6萬元、9萬元罰緩。

而前3張共18萬元的罰單劉男皆已繳納,但公所106年3月第4度前往現場勘查,發現劉男狀況仍未改善,遂又再開出12萬元罰單;劉男不服,依法提起訴願,但卻遭到內政部駁回,於是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審理。

劉男聲稱,在修墳前曾請示相關行政人員,得到的回答是其先祖墳墓於殯葬管制條例前就已存在,因此整修並不違法,怎料他動工後卻屢屢遭罰,認為行政人員對於法律見解不一,造成他權益損害;且劉男與妻子目前均無收入,經濟狀況艱難,妻子長期洗腎、還動刀移植肝臟,平日生活皆仰賴他人接濟,實無力繳納罰款,盼法官能看在他是為先人盡孝道的份上,裁撤12萬元罰緩。

草屯鎮公所反駁,依法僅能在原址修繕墓地,且不得墊高、或是擴大面積,但經比對,劉男是修建新墳,2者位置顯然不同,並非劉所言「就地整修」,而是「易地重新造墳」,且未經申請核轉,涉有侵占罪則。法官認為,公所人員多次勸阻、裁處,並限期改善,但劉男都未遵從,主觀上有故意之意,理應受罰,因此駁回劉男上訴,12萬罰緩仍須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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