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百萬車送女友 分手討款二審均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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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黃姓男子花費100多萬元買車送給曾姓女友當生日禮物,交往3年分手後卻提告,指車子是曾女向他借款所買的,要求女方還錢,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認為車子應是男方贈與女方,判黃男敗訴定讞。

判決指出,黃姓男子在96年9月間,以122萬元買了一輛MINI COOPER小型車送給曾姓女友,並登記在曾女名下,雙方在99年吵架分手,黃男卻提告指車子是女友向他借款所買,還了11萬元後就拒絕還款,分手後也拒絕交出車子,要求曾女還清積欠的車款111萬餘元。

曾女主張,車輛是96年男方送給她的生日禮物,車輛買賣都是黃男與車商交涉,她當時賣掉舊車得款11萬元存入黃男帳戶,且兩人共用帳戶,她並未向黃男借款買車。

由於男方曾傳簡訊給女方,表示當時把女友當成老婆身分看待,否則怎有可能送一般人一部百萬元車子當生日禮物,黃男還當庭說,買車時認為,結婚後財產沒有區隔,沒想過跟女方要錢。法官認為,男女朋友間因情愛互相餽贈所在多有,認為車輛應是男方贈送,一、二審均判男方敗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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