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規定,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未保持安全距離,處汽車駕駛人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國道公路警察提醒,善用國道地上標線一黑一白10公尺,小車車速除以2公尺,大車車速減20,即可判斷與前車的安全距離。
2026-04-16 09:30
10項罰鍰1200元以下交通違規不開放檢舉、研擬微罪不記點,台南市人本交通促進協會對此感到不滿,17日在台南市北區忠義路三段、成功路口展開快閃抗議,並提出五大訴求, 道路工程要改善、配套措施要規劃、回訓制度要建立、交通執法要改革、退回修法草案。
2024-03-17 1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