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中林姓女子去年從大雅上楓橋跌落溝渠死亡,家屬認為護欄過低,提國賠敗訴。(圖/民眾提供)
記者許權毅/台中報導
台中一名林女去年6月被發現跌落到溝渠內死亡,家屬主張,母親是因落水導致溺水窒息、呼吸衰竭而亡,該處大雅區德勝路511巷與雅楓街交接處,欄杆只有90公分高,依據公路橋梁設計規範,應要有110公分高,不符合規定,且該處也無人行道,提出國家賠償。
林女家屬認為,大雅區公所、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或是台中市政府養工處,其中一方應賠償9萬2千元喪葬費以及200萬精神慰撫金。
大雅區公所抗辯,林女自上楓橋跌落至溝渠,該橋設置以及維護者,是台中市政府養工處。又該處護欄高度達90公分,已經到林女腰部位置,符合安全規定,並無管理或設置缺失。加上本案無法排除其他死亡方式可能性,死因應無因果關係。
水利署說,林女是從橋上跌落,農田水利署並非本件義務機關。退一步言之,若認定國賠有理由,精神慰撫金部分過高,林女自有護欄處跌落,本身有疏失,應減輕賠償金。
台中市政府養工處認為,該處適用公路橋梁設計規範第2.9節,護欄只要達80公分以上就符合規定,並非「人車混合欄杆」之110公分,所以並無管理或設置缺失。
法院查,經2名證人指明,林女應是在上楓橋上墜落,非雅楓街。家屬就護欄高度「只在膝蓋上方一點」而認為過低,但依據「公路橋梁設計規範」規定,「車道欄杆及車道部分之混合欄杆,不得小於70cm,護牆高度至少應為80cm。」該處護牆為90公分,符合規定。
家屬雖認為,該處符合「人車混合欄杆處」應達110公分規定,但上楓橋並無設置人行道,該處路面寬度僅7公尺,兩旁都是溝渠、無騎樓,得不設置人行道,不符前述規定範圍。
法院考量,林女死亡原因為「不詳」,又有情緒相關病史,難以認定落水原因是意外或是其他因素,家屬無其他證據證明本件事故與設置管理有因果關係,因此國賠無理由,可上訴。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