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約法三章更幸福 婚前契約具法律效力

▲▼婚禮,結婚,新郎,新娘,示意圖。(圖/視覺中國)

▲結婚雙方在婚前或婚姻關係中,為了保障自己婚後權益所作的婚前契約,是有法律效力的。(圖/視覺中國)

結婚雙方在婚前或婚姻關係中,為了保障自己婚後權益所作的協議,就是婚前契約。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私人間可以就想約定的事情簽訂契約,所以婚前契約是有法律效力的。

不過要注意的是,婚前契約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部分會無效(《民法》第72條參照)。比如說,約定其中一方有違反協議內容即離婚,因為婚姻關係的消滅非常注重當事人真意,不能作為條件而預先表示,而且婚前契約應該以延續婚姻為目的,所以這樣的約定是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的喔!

婚前契約定期限是否有效

曾經看過一份婚前契約內容,雙方在契約尾聲協議:「此約於雙方簽定後五年內有效」。此種對於婚前契約定期限的約定是否有效呢?有沒有上述違反公序良俗的情形呢?

實務上看到的,多為適用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的婚前契約,有定契約期限的很少,目前在法院公開的判決裡,尚無針對婚前契約約定期限而有爭議的案件。由於婚前契約的設立是以延續婚姻為目的,如果約定期限用來確立雙方婚姻前期互動的默契,在達成共識後,覺得這些約法三章已不必要,而終止婚前契約,並無不可。

期限過後採何種夫妻財產制

前面提到的這個個案,他們在這份婚前契約裡約定選擇分別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這裡插播一下,我國《民法》規定,夫妻能自行決定對於財產的管理與使用方式,並且分為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其中,約定財產制又可細分為共同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若未約定依法即為法定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參照)。

而個案中因為有約定婚前契約的期限,對他們的夫妻財產制屬於何類,會有什麼影響呢?依照《民法》1017條第3項規定,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個案情形雖然不是法條明文的改用法定財產制的情況,但他們之間約定分別財產制的期限到期,回歸未約定財產制的狀態,依照規範目的跟立法意旨,個案可以類推適用本條,在婚前契約期限到期後,兩者的夫妻財產制開始為法定財產制,而此前的財產視為婚前財產喔!(本文轉載自律師談吉他粉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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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著有《一不小心就被吉》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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